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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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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由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以下简称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应纳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管理范围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⒈外地总机构出具的证实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明;

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⒊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⒋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⒌办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代码编码规则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代码规则为:区域码+(总机构)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序列号(三位)。

(三)系统操作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管理的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录入相关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按期接受纳税人申报、组织税款入库。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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