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取得的所得,全省统一在施工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准确,能够反映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情况的,对该企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可实行查帐征收;对不能真实反映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情况的,对该企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在工程总造价的2%以内确定应征个人所得税额,由工程建筑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三、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人(不包括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办法由各市局制定,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