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出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筑企业省内跨市(地)、县(市)经营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已预缴的所得税款,凭完税证明抵减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多预缴的所得税款,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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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出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筑企业省内跨市(地)、县(市)经营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已预缴的所得税款,凭完税证明抵减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多预缴的所得税款,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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