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注】印花税法实施,说说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金穗源商学苑

专注于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余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建筑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印花税法》7月1日起开始实施,近期,官方发布一系列配套政策执行口径,很多之前争议的问题都明确啦,纳税人一定要关注!具体的政策解读,关注《税苑微课》-《新政解读》系列。关于《印花税法》,在政策发布时就已经进行了解读,记得温故学习哦。针对近期新出台的配套政策,专家也会逐项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要点。

<点击图片,订阅合集,第一时间了解每月税收新政>

印花税法重点变化


1.印花税法即将实施,重点关注哪些变化?
2.印花税立法,存在哪些未明确事项?3.印花税法发布,税目税率新变化重点掌握4.印花税计税依据、补税、退税等争议明确

5.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6.印花税法实施前后重要变化对比7.印花税法实施,如何申报?


建筑业企业在项目承揽和实施过程中,签订合同数量较多。因此,建筑业企业尤其需要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的变化。对建筑业企业而言,印花税法变化点,都是税务风险的防控点。


变化点一:勘察、设计合同适用税率降低


大型建筑集团一般下设勘察和设计板块,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勘察和深化设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包括勘察、设计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印花税法后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将建筑业合同的税目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实现了与民法典的衔接。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明确,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也就是说,自2022年7月1日起,原按照万分之五贴花的勘察和设计合同,适用税率降为万分之三;原适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的施工合同,仍保持万分之三的税率。


举例来说,A建筑业企业与设计院签订工程深化设计合同,不包括列明增值税税款的价款1000万元。7月1日之前,A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1000×0.5‰=0.5(万元);7月1日之后,A企业只需要缴纳印花税1000×0.3‰=0.3(万元),降幅达4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照委托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变化点二:多方承包合同计税依据更加科学


实务中,建筑施工领域签订多方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且涉及金额较大。例如,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中的承包人通常不是一个企业,而是若干个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通常会有一个牵头方,负责履约和工程结算等事宜,牵头方上对发包人,下对联合体其他成员。


针对多方协议的印花税缴纳问题,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非牵头方的联合体成员尽管可能只负责合同中的一部分金额,但需要就其所执合同的全额贴花。


印花税法第十条明确,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此处变动更加公平合理,也与《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条款相契合,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规范发展。


举例来说,某EPC合同由三方签订,甲企业为业主,乙企业为建筑业企业,丙企业为设计企业。该合同总额4亿元(不含增值税,且增值税税款单独列明),其中工程费用3亿元,设计费用1亿元。乙企业负责施工业务,丙企业负责设计业务。根据暂行条例规定,甲、乙、丙企业均需按照4亿元全额贴花,即分别缴纳印花税40000×0.3‰=12(万元)。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如果EPC合同明确约定,甲企业与乙企业、丙企业分别结算,即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工程款项3亿元,向丙企业支付设计款项1亿元,乙企业和丙企业分别向甲企业开具相应发票。这种情况下,乙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为3亿元,缴纳印花税30000×0.3‰=9(万元);丙企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1亿元,缴纳印花税10000×0.3‰=3(万元),税负均大幅降低。


变化点三:应税合同纳税地点明确为机构所在地


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此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纳税地点规定不太明确。在异地施工的情况下,建筑业企业可能面临在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重复缴纳印花税的情形。为解决这一问题,印花税法将纳税地点明确为机构所在地。


特殊情况下,建筑业企业从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片区综合开发等投资项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李明星

温馨提示

因为公众号平台更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点"",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文!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一下""和"在看",或者将公众号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你的订阅列表里。

更多提升



企业所得税汇缴秘籍个税汇缴实务难题集
企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业疑难税收实务
房地产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税收政策集锦
各税种税收新政集锦全国土增税政策集锦
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各系列微课介绍,点击图片了解>

声明

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还望谅解;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如需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金穗源!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