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印花税纳税期限,8个地方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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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山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其他个人,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标准,结合山东省印花税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应税合同的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公告规定,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进行明确: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其他个人,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告规定,对于产权转移数据,应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纳税人,由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为方便纳税人,公告规定可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对于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公告规定,对于应税营业账簿,应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公告规定,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在境内是否有扣缴义务人分别进行明确: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代扣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含境外单位或个人)可按期或按次申报印花税,现对我市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按期申报
(一)纳税人按期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二)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将自动转换为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
二、按次申报
(一)纳税人按次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均可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现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按期申报。
三、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之后的印花税均按本通告申报缴纳。例如,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税款应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税款仍在2022年7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2年6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2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纳税期限。为确保纳税人能够按照税法要求申报解缴税款、税务机关能够依法合规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公告》主要明确本市印花税纳税期限。
三、应税凭证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我市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纳税人选择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实行按季申报方式。为延续上述征管减负措施,结合税法要求,对纳税人为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明确按次申报缴纳,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同一税目纳税期限只能选择一种;纳税人为个人的,因申报缴纳频次较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确定计税依据后方可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按年申报缴纳。
为了便于境外单位、个人或其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规定了其应税凭证印花税可按次申报缴纳。同时考虑到业务发生频次及申报缴纳难度,进一步明确了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件:SXSWcchxwsc2021@163.com
2. 传真:029-87695433
3. 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39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710000)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23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3日
附件1: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以按季征收为主,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对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如产权转移书据纳税义务频繁发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计征,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期限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对纳税人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以按年计征为主,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印花税,与其境内代理人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五、本公告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2:
为规范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特制定《公告》。
《公告》对印花税的申报缴纳方式和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便于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降低基层税务干部执法风险,堵塞了税收漏洞,具体来说:
一是印花税申报缴纳方式取消了按月申报,保留了按次、按季、按年申报。
二是对应税合同印花税按照纳税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进行了细化。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
三是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与以往申报方式相同,符合产权一次性转移的特点,便于实际操作。纳税人产权转移数据频繁发生是指纳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后,选择按季申报。
四是为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计征,与财务报表一致。
五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的征收,与其在境内有无代理人有关,这与现实情况相符,有利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偶然发生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现就我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期限
(一)对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一般实行按季计征,对纳税人不经常发生的业务所书立的应税合同,可实行按次计征。
对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实行按次计征。
(二)对纳税人书立的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实行按次计征;对纳税人因业务需要频繁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可实行按季计征。
(三)对纳税人书立的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
(四)境外单位或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与其境内代理人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顺利实施,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结合当前征管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全省印花税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和明确
一是明确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期限。对纳税人按照是否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税务登记,以及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税务登记后是否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分别明确不同纳税期限。如:A企业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其书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应实行按季计征,而不经常发生的借款业务所书立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可实行按次计征。
二是明确纳税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期限。充分考虑产权转移行为多为偶发性业务,按次征收对纳税人更为便利,同时针对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可实行按季计征。
三是明确纳税人书立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期限。将应税营业账簿统一明确为按年计征,既方便了纳税人,也符合征管实际。
四是明确境外单位或个人书立应税凭证印花税纳税期限。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结合印花税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按照是否在国内有代理人分别明确了纳税期限,便于征收管理。
(二)废止《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已不符合印花税法规定和工作实际,决定予以废止。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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