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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政府补助类建设工程项目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通知(桂国税发[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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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补助类建设工程项目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6]147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要求,同时节约国家财政资金,现对政府补助类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甲供材”和“清包工”项目的基本释义 


“甲供材”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项目。“清包工”项目是指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项目。 


二、“甲供材”和“清包工”建设管理方式的主要范围 


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推进“甲供材”和“清包工”建设管理方式。凡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甲供材”或“清包工”管理方式,由建设单位提供部分或全部材料,以确保项目工程的质量,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甲供材”和“清包工”建设管理方式的基本要求 


凡是实行“甲供材”和“清包工”建设管理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甲方提供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必须在项目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等环节进行明确,同时作为施工合同的重要补充条款之一。相关部门在合同审核备案时,要将“甲供材”和“清包工”建设管理方式的相关条款作为合同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在日常核算“甲供材”和“清包工”项目时,要将甲供材料的采购金额全额列入支出科目,同时记入“在建工程”和“净资产”相关科目。项目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将其提供材料的全额价款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后,再与施工企业办理竣工结算。 


对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政府补助的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学校医院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依法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此项目属于政府补助类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符合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即可以享受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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