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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1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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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10]168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州)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征缴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84号)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汇总纳税、年终清算、基数返还”的处理办法,由总机构汇总就地预缴,项目部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市(州)区域内建筑企业跨县(区、市)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缴,由各市(州)按照甘财预〔2008〕84号文件精神自行确定。
二、7月底前,各地要对所辖区域内的跨省(区)经营建筑企业及其项目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落实《通知》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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