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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结余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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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结余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唐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用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结余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筑企业养老保证金工作基本情况


1994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筑企业养老保证金作为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缴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收,并按照规定比例代拨给各建筑企业。2018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8〕17号)。按照文件规定,烟台市于2018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代收、代拨工作。2019年7月,全市养老保证金结余资金统一移交至市财政账户,结余资金约10亿元。


二、关于使用结余资金进行资金缺口补偿的建议


您提出的将养老保障金结余资金用于补偿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31日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比例由2.6%降至1.3%造成的资金缺口的建议,经落实,2016年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将缴纳比例下调至建安工程造价的1.3%,拨付比例则全部提升作为本省建筑企业90%,省外建筑企业50%。缴纳比例和拨付比例的调整,是前期经过全省建筑企业意见征求的。对于因比例调整产生的资金缺口,按照《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困难企业可以申请补贴支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16年至2018年,累计为困难企业补贴支出2.27亿元。鉴于当前养老保障金结余资金是全市建筑企业20多年来的共有资产,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补偿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承揽工程建筑企业的资金缺口,有失公平原则。若采纳您的建议,可能将有部分建筑企业对此提出异议。


三、关于尽快出台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意见的建议


2020年6月,我局在认真研究省十六条的基础上,参考借鉴淄博、潍坊等省内5个地市已出台政策和厦门等外省市政策,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拟通过出台19项财税奖补政策,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其中,提出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结余作为政府出资成立建筑业发展基金,按照省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运作,支持建筑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发展壮大。会签阶段,因财政部门提出该扶持政策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撤户缴拨工作的通知》要求不相符,而未纳入上报稿。后因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未能安排上会研究。


今年,我局在现有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二条意见》进一步研究讨论,吸收借鉴济南市、潍坊市、绍兴市等地市出台的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原有5条扶持政策再做突破,并在此基础上新增6条扶持政策,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劳保费结余资金的使用再次写进会签稿,并就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市政府进行专项汇报。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殷切期望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虚心接受、认真改进。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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