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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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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拨付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


(一)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开工工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照建安工程造价的1.3%计取。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或委托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缴纳。


收取方式可以采取按照中标(交易)价格、实际结算价格为计费基数,采取预收、工程结算后多退少补的方式收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也可以采取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平均值)为每平方米计费基数,一次性收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工程结束后不再多退少补。具体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建设工程原则上一次预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工期超过1年的工程项目,可采取签定缓交合同分期缴纳,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全部缴清。具体操作程序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票据。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计划并申领使用。


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管理


(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依法在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社保账户;


3.企业连续一年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持有《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二)《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由省住建厅统一印制,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的《管理手册》后,原《管理手册》作废。


各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管理办法》(另行发文),按属地管理原则,为辖区内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并报省备案。


(三)2016年5月1日之后新开工的项目,按以下规定进行拨付。本省建筑企业按承担工程实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90%拨付;省外建筑企业按承担工程实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50%拨付。


总承包企业依法实行专业分包、施工劳务分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领取养老保障金后,根据各自承担实际工程量按比例予以分配,并在分包企业《管理手册》登记注明。


(四)2016年5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如企业已取得《管理手册》,仍按原拨付政策进行拨付;如企业之前未取得但在2016年5月1日后办理了《管理手册》的,项目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本省企业一律按照50%标准、外地企业一律按照30%标准进行拨付。


(五)建筑企业收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拨付的保障金后,首先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结余部分,企业在留足6个月以上的应缴社会保险费后,原则上可按规定用于企业职工及农民工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三、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金管理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每季度5号前将上季度实际收取养老保障金总额的10%上解市作为全市的调剂积累金,各市停止上解省调剂积累金。


(二)对享受调剂补贴的企业资格的认定,省不再统一公布享受养老保障金调剂补贴企业资格名单。各市可根据省住建厅、建管局《关于调整享受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补贴资格的通知》(鲁建劳〔2010〕03号)规定的条件,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确定享受调剂补贴的企业。


(三)省、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应遵循“市县调剂为主,省调剂为辅”的原则进行调剂,即先用足市、县调剂资金进行调剂,如企业仍存在缺口的,可向省申请调剂资金。


(四)省级调剂补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其调剂补贴额将根据各市经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的拟补贴企业的缺口(企业的缺口为补贴期内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经办机构正常拨付补贴的养老保障金之差)情况,按规定计算出各市应分配的调剂补贴额,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省级管理机构拨付到各市管理机构支出户中。各市根据各企业缺口情况,计算出每一个企业应得的调剂补贴额后转拨到各企业。


各市的调剂补贴工作,仍按照《山东省困难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补贴管理办法》(鲁财社〔2007〕32号)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四、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高效管理和规范使用。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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