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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大范围试点,各地都是如何规定的?(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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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电发票在我国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工作,那么,什么是全电发票?有哪些优点?和传统的电子发票相比,有哪些不同之处?小金收集梳理了已经明确试点的地方以及热点问题,接下来一起学习吧~~~


已经明确开展全电发票的地区


广东: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深圳: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厦门: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北京: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江苏: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浙江: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宁波: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上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23日起废止。
山东: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青岛: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四川: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河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豫税公告[2022]2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福建: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河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湖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湖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安徽: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天津: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第5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辽宁: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大连: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大税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云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自 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江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山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海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新疆: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吉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甘肃: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内蒙: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第3号)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10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25日起废止。
宁夏: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 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于2021年12月1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三个地区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并将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2年7月31日起,厦门市纳税人作为受票方,接收由上述试点地区开具的全电发票。


二、推行全电发票的意义








使用全电发票无需领用UKEY、无需做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发票,在通过可信身份体系认证的情况下可以实现不受地域、平台、时间限制即时开票,提升开票便捷度;电子发票以要素化数据电文承载交易信息,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电子化入账,有利于会计核算的全程无纸化,大幅降低纳税人用票成本。同时,推行全电发票节约大量纸质发票印制成本,减少了票种核定、票量审批等人工干预环节,大幅提升了发票管理效率。


三、全电发票与传统发票的区别








全电发票无需申领专用税控设备和进行票种核定、信息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发票额度,按照全新管理流程,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全量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


四、什么是全电发票








全领域:涵盖全部票种、全部行业

全要素:以数据电文形式采集及应用于税收相关的全部交易信息
全环节:贯通发票的开具、交付、入账归档及与之相关的服务管理各环节

五、全电发票的基本特征








1.去介质

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网络可信身份等新技术手段,摆脱专用算法和特定硬件束缚,实现“认人不认盘”。
2.去版式
全电发票可选择以数据电文XML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票样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降低发票使用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3.标签化
通过标签实现了对电子发票功能、状态、用途的具体分类。标签的好处在于:一是改变当前发票票种的繁杂状况;二是实时归集发票流转状态。
4.要素化
发票要素是发票记载的具体内容,是构成电子发票信息的基本数据项。全电发票涵盖基本要素、特定要素、附加要素3个要素,采用人工填写、自动预填、自动录入、选择填写。
5.授信制
依托动态“信用+风险”的体系,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行为,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可开具发票总金额的信用额度并动态调整,实现“以系统授信为主,人工调整为辅”的授信制管理。
6.赋码制
通过信息系统在发票开具时自动赋予每张发票唯一编码的赋码机制。


六、全电发票受票《公告》及政策解读








1.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2年8月1日起,厦门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2.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3.全电发票的规格样式
全电发票由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
厦门市纳税人在取得全电发票时,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向开票人提出特定业务需求,开票人将按规定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厦门市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4.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
全电发票票样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
第1至2位,共2位,取开票年份的末2位,如2021年开的发票为21,2022年为22,以此类推。
第3至4位,共2位,取代表省级行政区划编码。
第5位,共1位,代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分配的码段。第5位为0的码段暂不使用,1-6的码段代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线分配的发票号码,7-9的码段为自建平台、离线开票等功能暂保留。
第6至20位,共15位,为“000000000000001-999999999999999”的顺序编码。
5.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发票数据通过加密通道传输、税务机关签名防篡改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6.受票纳税人取得发票和确认用途
厦门市纳 税 人 可 以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综 合 服 务 平 台(https://fpdk.xiamen.chinatax.gov.cn/)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7.发票查验途径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8.发票报销归档
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9.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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