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的“走出去”战略,积极支持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海关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以及要求的其他文件,办理验放手续。其中,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需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属于配额有偿招标商品、配额有偿使用商品,企业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代码为3422;项目完工后运回的上述商品,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以下简称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如需延期复运进境,须在工程期限届满前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海关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如海关能够确认为原出口货物,且单证齐全,凭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物资,海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
四、本通知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