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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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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3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的“走出去”战略,积极支持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海关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以及要求的其他文件,办理验放手续。其中,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需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属于配额有偿招标商品、配额有偿使用商品,企业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代码为3422;项目完工后运回的上述商品,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以下简称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如需延期复运进境,须在工程期限届满前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海关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如海关能够确认为原出口货物,且单证齐全,凭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物资,海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


四、本通知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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