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制定建设工程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计取的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的含义
本指导意见中的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由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正常的施工生产和生活已基本恢复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施工企业专职防控人员、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等措施费用,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二、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的适用条件
本指导意见中的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适用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建办质函〔2020〕48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管〔2022〕7号)开展施工生产的建设工程。
三、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的取费标准
调整现行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城市轨道交通)费用定额,措施项目费中增加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按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3%计取。工程结算时,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批准的,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按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3%参考计取,办理签证的按签证确认的费用计取。
四、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补充清单
五、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的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中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的计取,适用于我省拟建、在建、已完工但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
六、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的施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