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
浙建建[2023]7号各市、县(区、市)建委(建设局)、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计价市场行为,深化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和招投标改革,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持续强化工程标准引领
1.完善工程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引领作用,重点对碳达峰碳中和、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智慧城市、海绵城市、智能建造等领域的标准研究制定给予立项倾斜和技术指导。推进以标准为核心的技术基础建设,统筹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科学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发挥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智库作用,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水准,巩固提升建筑品质和工程质量。
2.提升标准创新先进性。分类实施、多源拓展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适度提高涉及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方面的标准指标要求,鼓励协会、学会和企业开展编制具有创新性、竞争性的高水平团体标准和更先进、可操作、可持续的企业标准。加强标准编前研究、编中指导、编后落实等全过程管理,推动标准贯彻、实施、出成效。
3.拓宽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和绿色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十四五”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淘汰、限制使用技术目录》。拓宽科技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渠道,让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固化、推广、应用和见效。探索研究科技创新与科技推广有机融合,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精准对接。
二、着力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4.建立造价风险预警机制。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招标项目造价风险预警工作,定期测算、公布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的风险警戒值,引导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控制价,根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和风险控制价,确定评标基准价,防止投标人恶意竞价、低价抢标。
5.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指导,依据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依法合理编制招标文件,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增、只罚不奖”等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持续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施工合同数字化管理,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网签,规范发承包双方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6.科学研判投标报价。招标人组织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保证中标价科学合理。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以下简称《2018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发包人可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三、合理分摊工程风险费用
7.明确风险分摊约定比例。工程建设要素价格市场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和范围;合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在3%以内。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整,原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为落实当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发生的人员隔离、停工损失,发承包双方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合理分摊,一般承包方承担不超过50%的费用,合同有明确约定除外。
8.明确价格调差范围原则。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调差范围可参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原则上包括人工、金属材料、水泥、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管材类、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电气线路敷设材料、水、电、燃料动力材料等。未发布市场信息价或者约定品牌要求的材料,可参照同类产品信息价的波动幅度约定调差原则。
9.调整优质工程增加费。对《2018版计价规则》各专业工程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适当调整(详见下表),发包人有优质工程的要求,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列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创优工程成本费用补偿,同时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对等的奖罚条款。
合同没有约定优质工程要求,实际获得优质工程奖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50%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有约定优质工程要求,但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75-100%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优质工程奖罚约定的,按照下限计取);实际获奖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75%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四、积极推行工程快速结算
10.保障工程价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带头做好合同履约、价款支付示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扣除暂列金额后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工资性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1%,工程预付款不包括需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对跨年度的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变更调整和要素价格动态调差,与工程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11.推行无争议价款先支付。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无争议部分先付的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结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配合发承包双方按时完成结算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对有争议部分的结算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争议调解。
12.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委托信用等级较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支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充分发挥项目全生命周期造价服务的优势,不断深化工程咨询领域结构性改革。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工程标准、科技推广、招标投标、工程计价、信息发布、纠纷调解等方面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协同机制,提升系统化、数字化管理能力,切实解决标准造价行业堵点痛点问题,全力助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