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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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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浙建[2020]5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也称施工分段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全省政府投资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履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四、鼓励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变更签证咨询服务质量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时限可作为约定支付造价咨询费用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时,应明确费用签证的量、价和费。


五、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六、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七、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递交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答复。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


八、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九、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投资批复概算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签订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施工过程结算中存在争议的,按合同约定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途径处理,也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十一、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双方可以约定,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十二、工程全部竣工,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结算审核总报告。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十三、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存在违法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记入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


十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工程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重点,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积极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十五、根据2018年1月15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已废止。


十六、本意见自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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