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2号)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和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其他行为主体通过各自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对建设单位负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其他参建主体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可依法依合同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及时组织处理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不得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按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办理专项验收、联合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二)严格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按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
(三)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工期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等,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造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海河杯”等优质工程,打造天津工程质量品牌。
(四)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对分部质量验收通过的工程量,原则上应同步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五)落实勘察设计管理要求和施工图审查责任。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的建筑方针,建设单位不应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严控各类造型奇特古怪建筑和明显不利于抗震的不规则结构体系。建设单位不得以“优化设计”等名义,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工程结构安全系数和用户使用体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经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重新送审情形的,应当将变更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六)提供准确基础资料。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前按规定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严格落实“两书一牌”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志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对该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八)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制、质量例会制度、质量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和履约检查制度、工期管理制度、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主要建筑材料公示制度、首件验收和样板引路制度、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质量奖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九)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满足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质量责任和要求。建设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单位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十)规范建筑材料供应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强行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或指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生产商、供应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十一)强化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过程管控。建设单位应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按要求组织开展技术方案专家评审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过程实施驻场监造,落实同类型首个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验收制度,强化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十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应加强建筑材料、构配件取样、见证、送检管理,确保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十三)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执行《天津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用好《天津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检查用表》,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名员工、每道工序。鼓励企业结合实际编制更具针对性、形象化、具体化的指导手册或图集,推进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
(十四)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严格实体质量验收,严格进行工程隐蔽验收和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擅自进入下一工序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将验收时间、地点等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自觉接受其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明显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牌,标志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以及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姓名。
(十五)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逐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十六)做好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建设单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鼓励邀请物业企业和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鼓励按套(户)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二、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住建执法支队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管机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提升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一)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将在建项目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个必须”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监管项目落实“十个必须”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每月列出项目排名清单,实行动态和差别化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十个必须”质量安全管理较为规范排名在前的20%项目为“优者”,住建执法机构要积极主动服务;排名在后的20%项目为“劣者”,列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格执法,对屡查屡犯的项目责任单位,依法严厉处罚,直至清出我市建筑市场。通过抓两头促中间,奖优罚劣,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二)强化联合惩戒。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逐步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信用环境。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有关部门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及执法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谋划,真抓实干,确保各项措施切实落地见效。
(二)积极改革创新。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及执法机构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首要责任的约束作用,加快推进落实各项举措的改革创新招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及执法机构要充分借助各级平台做好宣贯解读和培训,围绕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进一步增进行业共识。要充分利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质量月”等多种途径,加大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宣传力度,引导建设单位对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行动自觉。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