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津财基[2022]67号)

金穗源商学苑

专注于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余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建筑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

津财基[2022]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函〔2020〕3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逾期处理等事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节点施工后,应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出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查核对并确认。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


三、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四、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审施工过程结算文件。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履行合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并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


附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温馨提示

因为公众号平台更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点"",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文!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一下""和"在看",或者将公众号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你的订阅列表里。

更多提升



企业所得税汇缴秘籍个税汇缴实务难题集
房企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业疑难税收实务
房地产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税收政策集锦
各税种税收新政集锦全国土增税政策集锦
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声明

以上内容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