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青建工[2021]296号
为深化工程造价改革,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督,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施工过程结算含义。施工过程结算也称施工分段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二、施工过程结算职责分工。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三、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逾期支付等内容。
措施项目费计算方式可分为:(一)采用费率计算总价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二)采用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五、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按层分段)、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分段划分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宜超过三个月。
六、施工过程结算责任。发承包双方要根据各阶段施工过程结算结果,合理预计工程总造价情况,压实施工现场造价控制责任,规避结算风险。要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工程变更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应在过程结算中同期支付,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七、施工过程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参照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资料。
八、施工过程结算程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出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查核对,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价款。因发包方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报送的施工结算文件。因承包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九、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支付比例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或按结算价款总额不低于80%,不高于90%进行确定。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节相关规定执行。
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十、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原则。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应计入当期过程结算,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十一、施工过程结算其他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复审核,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确因工作职能需复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可对文件进行审核。没有合同约定,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由于变更签证增加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概算批复建筑安装工程费的80%。
十二、施工过程结算资金保障。建设项目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用于施工过程结算。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
十三、鼓励全过程造价咨询。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审核施工过程结算。
十四、加强部门间协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十五、畅通投诉渠道。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时将处罚信息、企业不良信息记入相关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一、制定的必要性
当前我省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方面发生纠纷情况较多,施工过程中变更、索赔无法及时确认,产生的价款争议在竣工结算中反复扯皮,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拖欠支付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需建立防止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求主管部门规范发承包双方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为此,我们积级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沟通协调,拟定了《青海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可将工程价款争议解决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避免产生争议,降低结算风险。同时可加快结算流程,提升结算效率,提高支付比例,从实际上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可有效避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规定,在参考其他省市相关文件基础上,深入开展调研,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意见》。
三、起草的过程
前期调研,向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函调研,学习工作经验。5月,赴省财政厅经建处共同研究联合制定《意见》的有关事宜,并前往施工现场开展调研,与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建设各方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研究制定,结合调研情况和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起草完成《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发函省财政厅、审计厅,各市州住建局,部分施工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厅相关处室广泛征求意见。
修改完善,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修改后前往省发展改革委再次对接,并报省住建厅法规处通过合法性审查,进一步完善后形成《意见》(审议稿)。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方面
本《意见》共十五条,分别从施工结算的含义、实施范围、职责分工、节点划分、结算程序、计价原则等方面进行了约定,重点说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过程结算的原则。一是从约原则,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二是不得重复,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复审核。
(二)明确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三)明确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比例和办理时限。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支付比例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或按结算价款总额不低于80%,不高于90%进行确定。
(四)明确过程结算办理的责任。发承包双方要根据各阶段施工过程结算结果,合理预计工程总造价情况,压实施工现场造价控制责任。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应在过程结算中同期支付。
(五)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的资金保障。建设项目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用于施工过程结算。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
(六)明确了部门间协同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围绕立项审批、投资评审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