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建管[2018]1号
各市建委: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切实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和欠薪清偿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结算金额,从接到完整结算相关资料之日起完成结算时限分别为20天(500万元以下)、30天(500万元至2000万元)、45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和60天(5000万元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和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不应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二、明确各方主体支付和清偿责任
1.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线索,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有关要求,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3.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和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工程款未结清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三、严格工程项目审批
1.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视为不满足建设资金落实的有关要求,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3.将竣工结算作为竣工备案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进行竣工备案时,必须提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结算文件,方可予以备案。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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