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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指南】一文学会“数字化电子发票”之发票红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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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冲规则





(一)票种间红冲规则
1.数电票能够对数电票、数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
2.数电纸票可以对数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电票进行红冲。
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电票、数电纸票进行红冲。
(二)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受票方情况分类处理的规则
1.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情况分类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二、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冲流程





(一)开票方开具数电票后,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无需受票方确认,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


第二步: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在查询结果中点击“选择”后进入【录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页面】“发起红字信息”,需要冲红的蓝字发票信息将自动带入到页面。


第三步:
选择数电票票种、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点击【提交】按钮。


第四步:

(1)若选择的数电票票种是“电子发票”,则跳出如下提示:

点击【确定】,即自动开出红字发票。


(2)若选择的数电票票种是“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提示确认单提交成功。
由于无需对方确认,开票方可以直接点击【去开红字发票】,完成红字发票开具操作。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以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确认单》为例:
操作流程如下      
销售方
第一步: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


第二步: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在查询结果中点击“选择”后进入【录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页面】“发起红字信息”,需要冲红的蓝字发票信息将自动带入到页面。


第三步:
选择数电票票种、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点击【提交】按钮。此时系统将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发送对方,等待对方确认。


购买方
第一步: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


第二步: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选择需要处理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按钮,进入页面进行信息确认。


第三步:
点击【确认】按钮,弹出提示框;再次点击【确认】按钮,完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处理操作。

若发起方选择的数电票票种是“电子发票”,则红字发票确认单一经确认即自动开票成功,无需对方再行操作。

若发起方选择的数电票票种是“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即使用数电纸票红冲数电纸票时,仍需手动开具红字发票→
Tips:若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路径:【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三、注意事项





1.针对当月开具的数电票完成红冲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根据红冲的金额同步增加其可用发票额度(销售折让除外)。但是,对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会调增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2.在开具红字发票原因选择时应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开展情况进行确认,蓝字发票开具时商品服务编码填写仅为货物或者劳务时,红冲原因不能勾选为“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能勾选为“销货退回”;对于兼营销售和服务的蓝字发票在红冲时,据实填写,不对红字原因进行控制。
3.针对购买方已勾选已入账的蓝字发票进行红冲业务时,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流程后,另一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流程确认,经确认后由销售方完成红字发票开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该流程将自动作废。后续如仍需开具红字发票,应重新发起发票信息确认流程。对不需要对方确认的红字信息确认单超过72小时也不会自动撤销。
4.如果纳税人已经注销税控设备及档案,切换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其以前开具的税控纸质发票需要红冲的,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无法对税控设备发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做操作,即使受票方已经抵扣勾选,也需要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待受票方确认后,开具红字发票。
5.在购买方将蓝字发票勾选或入账后,销售方才可以发起部分红冲;当购买方未勾选未入账时,仅能由销售方发起全额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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