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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III (25) || 黄裕生教授:面对现场的冲突,每个人都有义务不当旁观者

园地作者 一枚新园地 2021-02-19


黄裕生教授近照。(照片由作者提供)

在我们的生活世界里,人与人之间总会发生各种冲突。实际上,所有这些冲突都与每个人相关,而不只是当事人的事情。



他人的冲突,是否与我无关?
           
  ——从一次经历说起

黄裕生 | 文


2020年10月14日下午,我应约到中国社科院参加一个评审会,结束后乘坐地铁回家。

在从地铁2号线转往5号线的途中,两个女士在吵架,情绪激动,声音很大。争吵的起因是走在后面的高个儿女士踩到了前面胖女士的后脚跟,高个儿女士没有道歉,还嫌胖女士走得慢。胖女士大怒,于是,相互对骂,胖女士甚至伸出了胳膊,用指头直指高个儿女士,厉声秽语,几近开撕,路人纷纷绕道侧身而过。

看上去,她们俩皆穿着时尚,各有颜值,一旦开撕,不仅有损颜色,也必损尊严与斯文,大碍观瞻。

于是,我在路过她们的瞬间,侧身把她们隔开了:“你们都先冷静一下。其实你们俩都很好看,为什么不先看一下对方的美呢?”

胖女士愣了一下,“她太不象话了!”,虽然仍满脸恼怒,但声音的分贝降低了不少。

“你才不象话呢!”高个儿女士也低下分贝回应。

我拍了一下高个儿女士的胳膊,“你就别再回应了,都走吧。” 把她轻轻往前推了一下。她们在我的一前一后下了滚梯。

胖女士没有得到道歉,心里大概仍然愤愤不平,在我身后又低分贝地骂了几句。高个儿女士回头想回应,看到我无奈微笑的表情,咽了回去,转车去了。
她保持了底线的克制,其实也保持了比她的颜值更重要的人性风度。

看着她们消失在人群中,我突然又想起刚才那么多绕道而过的人们,感到似乎哪里有点问题。
他人的冲突,难道与旁人毫无关系吗?

在我们的生活世界里,人与人之间总会发生各种冲突。
实际上,所有这些冲突都与每个人相关,而不只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

首先,激烈的冲突意味着双方进入了相互伤害的危险边缘而处在危险状态。
而对于处在危险状态的他人,每个人,特别是邻近的人,都负有救助的义务。人们漠视处在激烈争吵、冲突中的他人,往往有一个表面上看很有道理的理由,那就是:这是他们之间的事情,应由他们自己解决。

他们之间的事情,的确应由他们自己解决。但是,当他们为他们之间的事情而陷入激烈的冲突时,也就表明他们已经很难合理、理性地解决之间的分歧或争执,并因而把自己与对方带入了相互伤害的危险境地。这个时候,冲突双方需要通过他人的救助,才可能摆脱危险。
这种需要就是对他人介入的召唤。无论危险是谁造成的,处在危险中的人都召唤着邻人的援手。

其次,所有的冲突都涉及如何化解的问题,而
任何非理性的化解方式都有损人类的普遍尊严,从而有损害所有人的尊严。这不只是理论上的损害,也是现实上的损害:对普遍尊严的每一次损害都使危险向每一个人逼近一步。

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对自己负责,那么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有责任,包括参与理性地化解他人之间冲突的责任。
面对现场的冲突,每个人都有义务不当旁观者,不当冷漠的绕道者,而有责任扮演更积极的角色,以某种合适的方式参与化解冲突。虽然这责任不是完全责任,却是每个人的一种不完全责任。

从这一偶遇事件,我还想到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那就是“道歉”问题。我们可以设想,如果高个女士在踩到胖女士的后脚跟时,及时向对方表示歉意,一场激烈的争吵应就可以避免。

我们似乎是一个不习惯、不勇于道歉的人群。特别是长辈对晚辈,上级对下级,老师对学生,尤其难以说出道歉的语辞。
道歉似乎就是示弱,道歉似乎就会消蚀自己的地位或权威。于是,即使知道自己是过错方,也不道歉,或者以其他模糊的语词或行为来代替明确的道歉。

其实,
道歉与一个人的地位、权威、职位、职业毫无关系,而只与一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关。它不是可有可无的,尤其是那些突破了底线道德法的行为,道歉更是绝对必要的。

犯错者的道歉之所以不是可有可无的态度,是因为道歉首先是犯错者重新承认有底线道德法不可突破的表示,以及对遵守底线道德法的承诺的宣示。与此同时,道歉也是犯错者对自己因突破了底线道德法而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或损失从而亏欠他人的确认。
底线道德法本身要求每个突破它的人有必要做出道歉。因为所有的道德法都是基于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并且出自于这种自由意志。因此,道德法不仅要求每个人承认道德法并承诺遵守道德法,而且要求每个人一旦违背了道德法便要确认所造成的损失或亏欠。

所以,道歉,绝非取决于犯错者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情,也不取决于受害者需要不需要的事情。即使受害者不要求道歉,也不意味着犯错者不需要道歉,那只意味着受害人的宽宏大量。

有的人认为,犯错者道歉不道歉不能强求,那是一个人的自由。但是,
如果一个人伤害了他人可以以自由为理由免去道歉,那已在根本上误解了自由。因为那是把任性当自由。如果可以这样,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假自由之名行一切恶。

的确,正如一些人认为那样,道歉本应是自觉的、真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错者没有自觉自己的错或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就不必要求犯错者道歉。道德法的强制性包含着对道歉的强制性。正是这种强制性才促使了人们的反省意识与对道德法的自觉。没有这种来自道德法本身的强制性,人们不仅难以自觉到道德法本身,更难自觉到自己的犯错,当然也就更不可能发生自觉的道歉。因此,尽管道歉不一定是真诚的(这一点外人永远无法完全做出评断),但是只要犯错不道歉,人们就永远有理由要求他道歉。道德法对道歉的要求无时效性。因为道歉是对亏欠的确认与归还。亏欠不还,永远是债。

真正的道歉本身包含着对自己犯错的悔过。如果拒绝道歉,因而连悔过都没有,那么他或她实际上等于向众人表示自己随时准备故伎重演,重复犯错与伤害。因此,这等于向众人宣告,自己准备以无视底线道德法的方式与他人建立关系,而这等于说,他准备以无视任何规则的方式与他人展开合作。因为当他可以无视底线道德法,也就意味着他可以为自己无视任何规则提供理由。

有人以为逻辑重要,但没必要对规则太较真,包括对底线道德法都没必要较真,而应能饶人处且饶人,宽容他人。但是,
逻辑与底线道德都需要较真。我们犯突破道德法则的错误至少并不比犯违背逻辑法则的错误更不重要!兩种错误都需要纠正。

这里,涉及到宽容、宽恕与底线道德法的关系问题,涉及对私德与公德之间的区分与界限这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不少人以为,是否遵循底线道德法只是私德问题,因而别人不宜过多评判,否则有失宽容原则。这既严重误解了底线道德法,也严重误解了私德与宽容。

底线道德法之所以是底线道德法,就在于它是绝对法则,不仅要求对所有人有效,而且要求对所有处境都是有效的,因此,它恰恰是最基础而最普遍的公共法,绝非只是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里的法则。因此,只要违背底线法,人人都可起而讨之、攻之。否则,一切法都将非法而无法。

在这个意义上,底线道德法是善恶的绝对界限:违背或突破就是恶的,因而就应受到谴责。这是绝对而明确的。宽容绝非在善恶问题上模糊界限,宽恕更绝非对此绝对限界下的善恶不较真。模糊善恶界限,不是真正的宽容,而是在混淆绝对的是非。

真正的宽容是在明确善恶的前提下对于所有承认过错并愿意以各自方式改善自己的人的接纳。对一个行为的善恶不较真更非真正的宽恕,而是对善恶的麻木不仁。真正的宽恕是在显明、确认行为之善恶前提下放弃对行为者罪责的直接追究,甚至相信行为者有改善的希望。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借助宽容乃至宽恕之名,模糊底线道德法的绝对界限,从而放弃道德法对每个人的一些基本要求。

这里我们要问:什么叫私德?私德通常指一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里的德性。私人生活领域通常只限于不涉及公共社会的个人生活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每个人可以(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生活与行动。因此,在这个私人领域里,只要不违背法律,人们究竟是过更有德性的生活,还是过更少德性的生活,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他人没有权利干预。

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私德领域里,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不违背底线道德法与公共法律,否则就不得以私人空间与私德为理由拒绝干预,比如家暴。

这里要附带指出的是,在近代汉语思想界,在把私德与公德对举里,实际上包含着一个混淆,就是把个人德性混淆于私人德性。但是,
个人德性在很多方面属于公德,或者与公德相关。公德的缺失在根本上就是个人德性的缺失。从我们对私德的澄清可以看出,人们没有理由从私德的角度来为突破底线道德法的行为辩护,更不能为行为者不必道歉辩护。

对于他人的犯错行为的评判,我们的确无法做到绝对公正。同时,我们每个人的人性都充满软弱与缺陷。因此,对他人的犯错,有必要给予尽可能宽容、原谅直至宽恕,但是前提是,底线道德法是每个人行为的界限这一点则是绝对而明确的,否则就不存在原谅与宽恕,更不存在道歉与忏悔。所以,在任何一个共同体里,底线道德法是需要较真的,就象逻辑要较真一样,甚至更重要。

我们人类总要过共同体的生活,因此总是要生活在一起。但是,我们在一起,怎样才可相互信靠?需要有共同承认并相互承诺加以践行、遵守的法则。怎样才可相互温暖?必有在底线法则上对每个人之尊严与权利的的尊重与维护。
没有温度的人间关系是无法长期维持的,而人之间的所有温暖都基于对尊严的相互尊重与相互维护。去此,人间的温度都是负数。康德的底线道德法就是要在人间产生温暖的一个起始点,所以,它没有商量的余地,就是非此即彼的。换言之,它不得以任何例外的理由被拒绝或被弱化、被模糊。

(写于2020年10月17日)

附注:“这里的底线道德法,指的是那些被认为对所有理性存在者都应当有效的行为原则。这些行为原则来自我们每个人身上的自由意志(最高理性),也就是说,它们由人身上的普遍自由意志确立与颁布的。诸如‘切勿杀人’,‘切勿说谎’,‘切勿偷窃‘,’应该守信‘等等。凡违背底线道德法的行为者,其在此行为中奉行的行为准则必使自身陷入自相矛盾中。”


【作者简介】黄裕生: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德国哲学专业委员会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第一哲学、德国哲学、宗教哲学、比较哲学等。著有《时间与永恒——论海德格尔哲学中的时间问题》,《真理与自由:康德哲学的存在论阐释》,《宗教与哲学的相遇》等。主编“纯粹哲学”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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