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划转进行时:《关于将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导 读
近日,北京市出台《关于将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资环〔2021〕246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北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划转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非税收入征管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工作背景
2021年5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决定将自然资源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印发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
为贯彻落实19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划转工作,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共同做好北京市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确保划转工作顺利推进。
工作内容
《通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以及19号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工作需要,对划转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划转时间和范围
2022年1月1日起,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落实职责分工
对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对于已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但2022年1月1日前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国库。
有关政策不变
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划转后的科目名称、代码和预算分配比例不变,并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调整。
明确退付原则
对于2021年以前年度收缴的收入,缴费人向规自部门提出退付申请,规自部门商财政部门办理。对于2022年及以后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商财政和规自部门复核意见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需向规自部门申请办理,规自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退库意见,人行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
加强组织保障
四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对于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问题,四部门已建立联席会商模式,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和正常缴费秩序。
本内容由北京市自然资源利用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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