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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个!第7号通告有了翔安版的具体操作指引与法律责任告知

翔安区融媒体中心 业翔民安 2022-05-13
厦门市翔安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应对新性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7号通告》

的操作指引与法律责任告知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7号通告》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具体操作指引和法律责任告知,现向社会通告如下:

01


所有市域外入厦人员(含本市外出的返厦人员)必须在抵厦1个小时内向居住地或目的地所在社区(村)以及单位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

具体操作指引


1.所有市域外入厦人员(含本市外出的返厦人员)除按规定通过“i厦门”微信公众号进行自主申报登记外,还要在到达翔安区域内1个小时内,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或目的地所在村(居)电话报告,各镇(街)要指导村(居)做好信息登记并上门核实。2.各镇(街)牵头汇总所辖村(居)每日新增所有市域外入厦人员(含本市外出的返厦人员)情况,于当天20:00前上报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3.各村(居)、小区检查点要在显著位置公布张贴《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7号通告》以及村(居)、镇(街)联系电话。4.所在村(居)的联系电话也可提前向各镇(街)查询。

各镇街联系电话:

大嶝街道:0592-7090008;

新店镇:0592-7081151;

马巷镇:0592-7061420;

内厝镇:0592-7076959;

新圩镇:0592-7070005。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02


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旅居史的人员,必须到所在区政府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14天的集中居住并医学观察(自入厦之日算起,下同)。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居住家属,必须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与患者最后一次接触算起,下同)。

具体操作指引


1.前14天内有湖北旅居史的到翔安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电话报告,各镇(街)要核实上报区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确定后,移送到区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点实施14天的集中居住并医学观察,费用自理。

2.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与密切接触者共同居住的家属,由区疾控中心(联系方式:0592-7886970)按规定负责送至市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点,实施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03


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以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以及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厦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必须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一般接触者,以及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闽人员,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

具体操作指引


1.各村(居)要督促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以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以及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厦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严格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得外出。居家医学观察由各镇(街)卫生院指导村(居)卫生所实施,每天监测2次体温并做好记录。如有体温超过37.2℃、发热,直接呼叫120急救中心送至全市定点医院治疗。

2.一般接触者,以及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闽人员,严格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不得外出,每天自测2次体温做好记录,报所在村(居)。村(居)卫生所做好医学随访。如有体温超过37.2℃、发热,直接呼叫120急救中心送至全市定点医院治疗。

3.各村(居)要对上述人员重点做好信息记录,与其签订《居家自我观察管理责任书》、发放《居家自我观察管理法律行为告知书》,并实行严格观察期间管控,严格限制其及同居人员与他人接触。镇(街)、村(居)要通过爱心服务等形式协助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践行“爱心厦门”建设大会精神。

4.14天居家自我观察管理期满后,由所在村(居)会同社区(村)卫生所发放居家观察时间证明。

5.居家自我观察对象本人、房东、小区物业、社区(村)未落实居家观察管控导致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04


对于出现确诊病例的所在社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具体操作指引


1.各村(居)可视疫情情况,在区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组的指导下,采取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2.所在镇(街)要做好宣传公示、思想教育等工作,防止群众出现恐慌。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05


对社区(村)实行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外来人员、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小区(自然村);市民不得接纳任何14天内有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居住;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配送,物品统一放置到小区(自然村)指定的存放处;暂停小区内各类工程施工(水电煤气、电梯等应急维修需要的除外)。无物业小区由所在社区(村)负责小区出入口的管控责任,可通过购买服务或安排志愿者等方式进行组织。

具体操作指引


1.所有村(居)、小区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村(居)、小区居住人员实施凭证进出、同步检测体温,外来人员、车辆未经检测、批准不得进入。

2.其他条款按上述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包括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

06


加强小区环境治理,防疫期间进一步做好小区清洁消毒、废弃口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电梯、门厅、过道等重点公共区域每天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杀工作。

具体操作指引


1.物业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无物业小区由村(居)负责落实。区疾控中心做好指导。

2.区市政园林局做好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的科学设置,区市政集团做好废弃口罩的转运处置。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07


实行“红事”缓办、“白事”简办,“白事”办理需提前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备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参与活动全程管理。

具体操作指引


1.防疫期间,所有群众必须严格执行“不串门、不集聚、不聚众、不打牌、不打麻将、不相互请吃和吃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规定,暂停集市、灯会、庙会、祭祖、宗亲聚会等各类民间群体性活动。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与人群聚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2.其他按上述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并可以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等。

08


零售药店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等相关药品实行实名制登记,顾客须凭身份证实名登记和购买,对于湖北等重点疫区人员购药的,药店须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报告市卫健部门。

具体操作指引


1.区市场监管局在所有零售药店张贴通告要求并做好监督检查。2.对于湖北等重点疫区人员购药的,药店须第一时间报告区卫健部门(联系方式:0592-7889656)。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1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


落实出租房、酒店、旅店、民宿(含网约民宿)等经营者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刻报告所在社区(村)。

具体操作指引


1.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要在所有出租房、酒店、旅店、民宿(含网约民宿)等张贴通告,区公安分局与出租房业主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
2.防疫期间,出租房、酒店、旅店、民宿(含网约民宿)等经营者要及时将新入住人员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出租房业主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湖北等重点地区人员,并告知来自重点地区的原租客未经通知不要返回。3.辖区各类企业要全面履行企业防控主体责任,分行业制定员工健康管理防护方案、编制从业人员健康防护手册,对返翔员工的返翔轨迹、健康状况进行逐一核实确认,对返翔员工依法应当履行的登记备案、居家医学观察、居家自我观察等义务,承担第一责任人的监管职责。要根据行业特点,严格落实作业车间、食堂就餐、集体宿舍、交通出行等方面防控措施。4.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人员,立刻报告所在社区(村),并督促其带好口罩前往区定点医院治疗。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1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严禁恶意造谣传谣、谎报隐瞒疫情、发布不实信息,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具体操作指引


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朋友,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拒不配合、刻意隐瞒造成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对漏查、漏测、漏管等不作为、失职行为,由区纪委监委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党纪政务责任。


厦门市翔安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最近发布

中共福建省委发出重要通知(附全文)

翔安区应对疫情指挥部发布第1号通告!

全省首个!翔安区发布疫情社区防控工作通知


编辑\颜妍
审核\袁晓敏翔安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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