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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最新发布!事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翔安区融媒体中心 业翔民安 2022-08-29

厦门六类项目

可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住房局近日发布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对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如何认定、管理、配租

和认定后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建成后怎么租?

租金怎么定?

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操作细则里都给出了答案

快一起来看看




项目认定方面


哪些租赁住房可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住房,可按程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一)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二)领取了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

(三)按照我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和《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建设、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未纳入省级和国家公租房计划固化清单的公租房项目;

(五)未享受奖补的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六)其他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的租赁住房项目。


认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符合上述(一)(二)(三)(四)项的项目,直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体”)发放认定书。

符合上述(五)(六)项的存量项目,即操作细则实施前已建成的项目,由项目主体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申请,经“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主体发放认定书。其中,市住房局核定户型、租金、运营单位等,市资源规划局核定土地性质和来源、用地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等,市建设局核定建设方式、是否满足建设安全等内容。

符合上述(五)(六)项的新增项目,即操作细则实施时尚未建成的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主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申请。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项目主体发放认定书。

项目主体应于领取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办理房源、项目备案,运营时应在显要位置公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标识。



认定后的优惠政策方面


被认定后,项目主体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项目主体可凭认定书按规定申请享受金融、税费、水电价格等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金融、电力、水务等部门依职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金融、税费、水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租金管理方面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怎么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应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95%的标准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项目初次定价或调价时,项目主体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由项目主体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租金评估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出具评估报告。租金评估业务完成后,项目主体应将评估结果报市住房局备案

项目租金明细由项目主体自行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均须报市住房局备案。实际执行的租金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申请续办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应在申请认定的同时办理租赁价格备案手续。



配租管理方面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的配租对象是谁?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满足企业无住房员工租住需求。


配租有哪些规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直接面向个人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一)集中配租。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项目主体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应重点保障在本市合法就业且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

(二)常态化配租。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


租赁期限有要求吗?

项目主体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新闻链接>>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渠道,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市住房局与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盘活闲置低效用地 快速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发布,我市闻令而动,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同时配套出台相关政策。


此次印发的试点方案,将进一步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盘活我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低效用地,促进城市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渠道,快速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鼓励多主体参与投资

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


试点方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的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批建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这将大大降低企业建设成本,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此外,项目按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整体或部分建设,可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项目经批准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可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体和商业配套等设施,但配套设施应当按市场价补缴地价。


强调建设和运营的规范性

对规模、户型、租赁对象等有具体要求


试点方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模、户型、安全、租赁对象和租金作了要求。


·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项目建设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要求;

·项目建成后,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新市民群体租住需求;

·项目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租金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项目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或转让,以确保项目不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我市相关部门将严格监管,确保房源真正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



构建快速审批流程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


为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我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


申请人持建设方案等材料,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联合审查后,住房管理部门核发《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向发改、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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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日报

翔安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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