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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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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2016年3月28日,国家标准委发布2016年第2号公告《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2条明确: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开展本部门、本地方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并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111号),7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分工的通知 》(皖政办〔2016〕35号 ),其中重点任务分工第75项明确:强化政府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推动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

三是2016年10月7日,安徽省全创改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合肥市人民政府全面创新改革实验实施方案》(皖全创改〔2016〕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全面创新改革实验实施方案》(皖全创改〔2016〕3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全面创新改革实验实施方案》(皖全创改〔2016〕4号)文件,提及了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事项。

四是2016年8月24日,省局向省全创改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方案(2017-2018年)》,其中明确三项内容:一是2016年底争取出台《安徽省技术标准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二是2017年评审3-5家,2018年再评审3-5家;三是在此基础上争取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在我省有新的突破。


二、目的和意义

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是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一种形式,是试点示范工作的深化和延伸。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是通过创新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聚集标准化优质资源,对接科技和产业资源,搭建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服务平台,是以标准化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开展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与筹建,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贯彻国家政策的要求。

技术标准是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是推动技术进步与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标准在市场经济中的支撑功能,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标准是抓手、是杠杆、是导向、是驱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服务业、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都离不开标准化,标准已成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风向标和催化剂。标准化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市场运行机制的突破,已是当务之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国办发〔2015〕89号),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皖政办〔2016〕38号)提出了“安徽标准”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率大幅提升,标准化综合水平迈入中部一流、国内先进行列的明确目标。


二是落实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111号)明确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促进产业承东启西转移和调整,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以合(肥)芜(湖)蚌(埠)地区为依托,与建设创新型省份、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统筹结合,通过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创新改革试验,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与创造潜能,加快依靠创新驱动产业升级,为安徽省早日实现创新发展提供强大支撑。省政府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分工的通知 》(皖政办〔2016〕35号 ),其中重点任务分工第75项明确提出了“强化政府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推动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

三是安徽区域经济特色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五大发展目标,就必须结合区域情况、市场环境和产业态势,加快培育并做大做强区域特色产业。建设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将整合集聚政府、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技术的政策、人才、技术和资源,以标准创新基地为载体搭建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之间沟通交流、融合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推动标准化工作机制创新、研究方法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发挥基地在促进科技成果、专利、标准转化应用,服务“双创”和“四众”企业,推动标准“走出去”、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完善大通道、大通关、大平台体系,更好融入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产业转型发展,推动安徽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建设质量强省提供支撑。

三、主要内容

《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共计六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1-5条。明确了制订《办法》的目的;定义了创新基地的概念;界定了创新基地的类型;规定了创新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原则及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6-11条。规定了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创新基地所在领域的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创新基地所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创新基地咨询与评审委员会、创新基地日常管理的支撑工作承担单位(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等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建设》12-24条。规定了创新基地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审核与批准筹建;规定了创新基地建设方案拟制、形成程序及报送与审核、批复;明确了创新基地建设的工作报告制度及中期评估与验收等事项。

第四章《运行》25-40条。明确了创新基地治理机构、创新基地理事会、创新基地主任、创新基地专家委员会等管理事项;明确了创新基地运行的主要工作及更名等事项。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41-45条。规定了创新基地自查、评估、年度考核、督察与检查等事项。

第六章《附则》46-48条。规定了创新基地命名、本办法解释权及实施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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