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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26-禁止性规定汇总

  1、不同产品之间的业绩报酬不得相互串用。

  2、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资产管理产品在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和混合类产品投资的比例范围,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4、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5、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6、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7、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8、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9、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10、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11、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12、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1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14、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15、同一金融机构的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16、集中度有4个不得(均为比例限制)、分级产品7个不得和消除多层嵌套5个不得。其中,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17、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18、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19、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20、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1、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内容来源于“Bank资管”,特别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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