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反恐怖融资
一、涉恐资金监测报告
1、涉恐黑名单管理
反恐怖融资的难点:有关交易没有特别明显的规律,除资金流转的目的外,跟正常交易没有明显区别。
涉恐黑名单的来源: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名单。
截至2014年9月,公安部共公布了三批涉及4个“东突”恐怖组织,累计25名恐怖分子。
第一批公布的“东突”组织包括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简称“东伊运”)、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东突厥斯坦新闻信息中心。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简称“东伊运”),其宗旨是,通过恐怖手段分裂中国,在新疆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
第一批公布的名单包括:艾山·买合苏木、买买提明·艾孜来提、多里坤·艾沙、阿不都吉力力·卡拉卡西、阿不都卡德尔·亚甫泉、阿不都米吉提·买买提克里木、阿不都拉·卡日阿吉、阿不力米提·吐尔逊、胡达拜尔地·阿西尔白克、亚生·买买提、阿塔汗·阿不都艾尼。
第二批公布的名单包括:买买提明·买买提、艾买提·亚库甫、买买提吐尔逊·依明、买买提吐尔逊·阿布杜哈力克、夏米斯丁艾合麦提·阿布都米吉提、艾可米来·吾买尔江、牙库甫·买买、吐尔孙·托合提。
第三批公布的名单包括:努尔麦麦提·麦麦提敏、阿布都克尤木·库尔班、柏如哈·吐尔逊、吐送江·艾比布拉、努尔麦麦提·热西提、麦麦提依明·努尔麦麦提。
2、涉恐黑名单的监测和报告
分为四步:
①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并及时进行更新。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持续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获得涉恐黑名单的方式有: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反洗钱网-“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联合国安理会网-电子版名单;购买名单管理系统,借助专业外部力量,及时更新名单信息和日常维护。
②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
③及时提交涉恐可疑交易报告。筛查出的匹配度高的人员,纳入反洗钱业务系统的监控名单,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④采取后续处理措施。
为使监测流程的顺利进行,金融机构应做好监控管理措施,做好涉恐黑名单,制订明确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名单包括的范围、涉及名单人员开户的审批流程、管理权限、涉及名单人员身份识别、风险等级管理、涉及名单人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信息保密等作出明确的规范。
3、非涉恐黑名单资金监测与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情况:
①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②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③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④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⑤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地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⑥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用于/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
⑦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恐怖分子常用的一种转移资金方式是通过慈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其特点是转移迅速、手续简便、掩饰最终收款人。
二、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年1月联合发布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2014]第1号令),明确了涉恐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后,对其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1、程序
金融机构应做好内部操作与管理。①制定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②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③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金融机构应就报告程序做出规定。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信息书面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按照驻地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及时向金融机构总部报告。总部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信息及时报告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及时告知客户,说明冻结的依据和理由。
金融机构怀疑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2、义务
①资产冻结义务
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置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
资产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汇款、施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涉恐资产属于共同拥有/控制资产,无法分割/确定份额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对于以下款项或受让的资产,也应当采取冻结措施:利息、其他收益、受偿债权、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②保密义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泄露工作秘密,造成非法转移、藏匿的,应当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③解除冻结措施
立即解除冻结的情形: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起冻结有错误,发出“关于解除**冻结措施的通知”的;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根据调查、侦查,另有安排,发出“关于解除**冻结措施的通知”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决另有要求的
④冻结资产的使用、管理、处置、异议处理
资产所有人、控制人、管理人,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冻结资产的,应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公安部审核,公安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处理,审查核准的,金融机构按照特殊用途处理资产。如果对冻结资产有异议的,也是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金融机构对根据此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机构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应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3、监督与处罚
上报监测报告、冻结资产,应遵循《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检查。
违反管理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摘自《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培训》材料)
(本文封面照片为上海外滩,取自胡芳朋友圈,特别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