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学习
小编前一阶段梳理过一篇文章《境内投资者如何买卖境外股票?》(“学习金融-行业跟踪”栏目),里面提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顺藤摸瓜,对外汇管理做些了解。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1月5日发布。后来应该是2017年修订过,但没有找到相关通知。
一、概述
⒈制定的目的。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⒉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⒊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⒋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⒌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⒍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二、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⒈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⒉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②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③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⒊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①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②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③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④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⑤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⑥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⑦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⑧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⑨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⒋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①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②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③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④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⒌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⒍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②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⒎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②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⒏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①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②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三、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⒈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⒉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⒊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⒋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⒌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⒍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⒎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⒏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⒈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⒉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⒊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⒋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②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③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⒍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⒎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⒏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⒐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五、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⒈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⒉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⒊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⒋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①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②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③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④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⑤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⒌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①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②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③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④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⒍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六、罚则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封面照片取自邓亚萍朋友圈,特别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