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各类账户及相关规定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⒈概念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⒉开户
①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②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在该证券公司及与该证券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限达到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
③证券公司受理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申请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征信。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结算报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申请配发中国结算统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并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④对于符合要求的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的申请,中国结算即时向证券公司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公司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应当打印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卡应当至少包括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法人全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以及开户日期等内容。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式样设计信用证券账户卡。
⑤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在申请配号时应当一并申报办理指定交易。
⒊注销
①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或合同的约定,向中国结算发出证券划转指令,申请将剩余证券从其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结算报备被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②证券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后,如果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中国结算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⒋数量
①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②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
⒌使用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②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用证券账户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查询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中国结算为投资者提供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查询结果,供投资者复核,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查询结果不一致的,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⒍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由为该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结算报备变更后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⒎司法处理
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了结该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的债权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剩余资金由证券公司按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⒏权益处理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剩余资金由证券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该资金账户是不是可以与普通三方存管对应的银行账户一致?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规定。有的银行允许普通三方存管和信用三方存管共用一个银行账户;有的银行不允许,必须是两个银行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三、证券公司在中国结算的账户
㈠四类账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⒈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⒊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与中国结算办理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中国结算办理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㈡逐笔全额业务的账户
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中国结算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说明:此账户是对应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的。上交所的担保交收与非担保交收使用不同的账户。深交所的担保交收与非担保交收使用相同的账户。目前发现的有货币ETF的红利代收代付,走的是信用的非担保账户。
㈢开户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⒈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⒉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⒋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的账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⒈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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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照片为华山,取自朱瑞立朋友圈,特别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