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审批、募集、运作的几个重要时限
公募基金申请募集的审批、募集及运作中,有几个重要的时间期限规定,小编经常忘记,特此梳理一下备忘。
一、申请募集材料重大变更的重新提交时限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材料受理后,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二、募集注册申请的决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的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最迟的募集开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四、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最迟披露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的第五十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最长的募集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的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发起式基金的持有期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发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七、公募基金的封闭期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几个时限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成立的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注:本文封面照片取自范昱涵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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