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什么样的?
一、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适用文件
⒈2015年9月7日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⒉2012年11月16日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⒊2014年6月27日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二、什么是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
⒈股息红利税
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红利税是指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征税。如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得到100元现金分红,如果红利税税负为20%,就要缴20元红利税。
⒉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
2013年1月1日之前,股息红利税的实际税负为10%。新政实施后,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红利税减半征收,税负为5%;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
财税〔2012〕85号文,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财税〔2015〕101号文,自2015年9月8日起,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四、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的缴纳方法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限售股的处理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即:
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⒉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⒊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⒋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⒌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⒍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⒏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⒐其他限售股。
六、证券投资基金计征股息红利税的方法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几个概念
⒈上市公司、持股期限
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⒉挂牌公司、持股期限
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⒊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⑵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⑶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⑷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⑸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⑹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⑺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⑻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⑼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⑽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⑾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⑿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⒋转让股票
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⑵协议转让股票;
⑶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⑷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⑸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⑹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⑺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⑻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⒌挂牌公司股票
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⑵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⑶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⑷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⑸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⑹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⑺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⑻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⑼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⑽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⑾其他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⒍转让挂牌公司股票
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⑴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⑵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⑶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⑷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⑸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⑹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⑺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伦敦海德公园的野生动物,取自陈文雄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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