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20191118

(2022年证监会令202号废止)  2019年1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0号公布《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四条 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第五条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取自赵国庆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金融行业-子业务二-期货期权”栏目。

相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0729)》

《千天百本:1000天,读的100本书》

《1283天,步行1万公里!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