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合约条款管理指引20191207
2019年12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合约条款管理指引》(深证上〔2019〕806号)。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合约条款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第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四条 合约代码包含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行权价格等要素。期权合约的合约代码共有20位,具体组成为:第1至第6位为标的证券代码;第7位为C(Call)或者P(Put),分别表示认购期权或者认沽期权;第8、9位表示到期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10、11位表示到期月份(分别用01至12代替);第12位为“M”,代表月合约序列;第13至18位表示期权行权价格,保留三位小数。第19位为合约版本号,首次调整改为“A”,再次调整改为“B”,依此类推。预留第20位。
第五条 合约简称与合约代码相对应,由合约标的简称、合约类型、到期月份、行权价格等要素组成。
第六条 合约编码用于唯一识别和记录期权合约。期权合约编码由8位数字构成,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从90000001至91999999按顺序对挂牌合约进行编码;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从92000001至99999999按顺序对挂牌合约进行编码。
第七条 合约类型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第八条 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共4个月份同时挂牌交易。
第九条 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每张期权合约对应10000份基金份额。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期权合约对应1000股股票。
第十条 本所以期权合约标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确立平值期权行权价格,再依照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合约,使得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平值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至少达到4 个。
第十一条 行权价格间距根据期权合约标的收盘价格分区间设置,其收盘价与行权价格间距的对应关系为:
(一)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3元或以下为0.05元,3元至5元(含)为0.1 元,5元至10元(含)为0.25元,10元至20元(含)为0.5元,20元至50元(含)为1元,50元至100元(含)为2.5元,超过100元的为5元;
(二)合约标的为股票的,2元或以下为0.1元,2元至5元(含)为0.25元,5元至10元(含)为0.5元,10元至20元(含)为1元,20元至50元(含)为2.5元,50元至100元(含)为 5元,超过100元的为10元。
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采用到期日行权方式。
第十三条 期权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期权合约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本所休市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怀柔宽沟,取自王凯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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