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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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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民法典君整理了最近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字“司法解释”即可提取。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附:指导案例9号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

  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公司清算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指导案例20号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

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

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知识产权  侵害  发明专利权 临时保护期 后续行为

裁判要点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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