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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2024.9.29更新,至法释〔2024〕12号)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最全整理:最高法院40批229个指导案例汇编(目录+全文)来源:最高审判研究,最高案例解读,民法典权威解读导读:截至202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发布至法释〔2024〕12号,小编完整梳理了2001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并完整梳理了每部司法解释修订时间、效力状态并进行了标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整理不易,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全文:2001年至今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2024.9.29更新)|点击每篇目录标题,直接打开阅读|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司法解释2024年(12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
9月29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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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40批229个指导案例汇编(目录+全文,2024.9整理)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来源:最高案例解读综合整理导读:截至目前(2024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40批299个指导案例,小编完整梳理了40批案例目录+全文,点击标题即可阅读全文,整理不易,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第40批
9月10日 上午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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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28批指导性案例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法〔2021〕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157-162号),作为第2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7月15日第2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57-162号)指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9月9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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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 | 法〔2023〕178号 2023年10月19日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审理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创新适用多种裁判执行方式,统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有力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促进流域司法保护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统一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5件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4件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跨行政区划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以科学方法实现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以及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规则。指导性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明确了破产重整案件中环境污染治理共益债务认定规则,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案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及股东连带责任规则。指导性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防控治理的属地责任规则。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法〔2023〕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9日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关键词
9月7日 下午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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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 | 法〔2024〕112号,2024年5月30日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法〔202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作为第40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24年5月30日指导性案例225号
9月7日 下午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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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 | 法〔2023〕230号 2023年12月7日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抓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式,积极发挥知识产权裁判的规范引导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八件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与竞争各个领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满足创新主体司法保护需求。其中,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明确了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申请反向行为保全和提供担保的司法审查规则。指导性案例218号《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和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的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20号《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的认定规则及故意侵权时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规则。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明确了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则。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了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义务的适用规则。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规则。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证明规则。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新时代更加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法〔2023〕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7-224号),作为第3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7日▶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9月7日 下午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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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释〔2024〕11号司法解释发布!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7日法释〔202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理解与适用】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今日正式发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虽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对防范治理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约束,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这类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一方面,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往往出于生存考虑不得不同意此类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难以体现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发生争议也不敢采取投诉、司法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企业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往往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亦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近年来,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甚至濒临破产。此类条款亦与国家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宏观政策导向不符。从调研中了解的情况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处罚措施,给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中小企业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轻易也不愿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维权。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因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该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导致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亦有较大差异,亟待对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裁判标准予以统一。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普遍约定的此类条款效力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为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进行调研,梳理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了《批复(征求意见稿)》,并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听取意见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复》的及时发布,有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对于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激发市场活力均具有重要意义。《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批复》内容的理解,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适用范围问题。《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这也是当前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审判工作中,可以从这一方面把握《批复》所适用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便在最大范围内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此外,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也存在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并因此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鉴于《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故《批复》未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对此类案件,应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二是条款效力问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第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促进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依法获得款项支付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三是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在上述有关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关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具体付款期限,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在违约责任确定方面,为保障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批复》要求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如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批复》还明确大型企业违约责任的确定主要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实现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四是溯及力的问题。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推荐阅读——☛
8月28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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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2024.8更新,至法释〔2024〕10号)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来源:最高审判研究,最高案例解读,民法典权威解读导读:截至202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发布至法释〔2024〕10号,小编完整梳理了2001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并完整梳理了每部司法解释修订时间、效力状态并进行了标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整理不易,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全文:2001年至今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2024.8.22更新)|点击每篇目录标题,直接打开阅读|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司法解释2024年(10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
8月26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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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8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2024年8月8日起施行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7日法释〔202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此复。附:法释〔2024〕8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98集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阎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易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及时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批复的制定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在人民群众的各类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份额,对此类不动产的强制拆除涉及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依法稳慎实施。“有恒产者有恒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权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拓展。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拆除领域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根据法律规定,一个合法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程序要求:(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二)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文书;(四)强制拆除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身份,明确告知执法主体。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土地房屋征收、违法建筑拆除、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仍不时发生,强制拆除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屡见不鲜,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个别地方在未达成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为推进项目建设,重效率轻法治,重实体轻程序,往往以“拆除违法建筑”“拆除危险房屋”“误拆”以及借“民事主体”名义拆迁等手段实施强制拆除。以某省为例,在全部败诉案件中,行政强制占比连续多年在40%以上,其中77%的涉行政强制案件败诉系因违反法定程序所致。调研中发现,相关强制拆除案件中经常出现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拆除的事实和时间均确定无疑,但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导致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时,被个别法院以“不存在适格被告”等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从而“告状无门”的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调查强制拆除主体甚至要求刑事立案,却仍查不出强制拆除主体的情况。个别案件中,即使行政相对人通过信访或者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后,查明了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但如果起诉时强制拆除已经超过一年,也可能会被个别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此类强制拆除主体不明确案件,既难以实现实质化解,又难以实现案结事了。我们认为,为全面准确理解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被告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的规定,亟需通过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不予立案的比例,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行政相对人仅知道房屋被拆除但不知道拆除主体,是否可以认定其已经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等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批复形式进行答复,为此制定了该批复。二、起草批复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批复时,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该批复的制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通过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在强制拆除领域落实有法必依。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该批复的制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瞄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强制拆除领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序空转”、纠纷解决周期长、实体权益救济不及时等问题,切实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三是坚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之一。在批复制定过程中,我们牢固树立“如我在诉”“双赢多赢共赢”“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等理念,通过批复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具有依职权调查确定适格被告的职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内涵,以及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时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内容,更好推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力促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取信于民。三、批复的主要内容批复全文共两段,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进一步明确正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是原告和人民法院共同的责任正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资格,既是依法受理、审理和裁判行政诉讼案件的需要,也是及时高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对此,要注意区分“被告明确”和“被告适格”的关系。对于何为“被告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中作出解释:“所谓明确,就是指原告所诉被告清楚、具体、可以指认。”而“被告适格”通常指被告确系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可以承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被告明确”属于起诉要件范畴,涉及起诉阶段进行的形式审查,除非被告明显不具有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否则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因此,又被称为“形式适格”。而“被告适格”则属于诉讼要件审查范畴,与案件的审理并行于诉讼系属之后,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其功能在于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经过实体审理,认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原、被告之间并无相应的法律关系,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后的处理问题,因此,又被称为“实质适格”。可见,正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既包含了立案阶段对“被告明确”的审查,也包含了审理阶段对“被告适格”的审查。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正确把握、区分和处理“被告明确”与“被告适格”的关系。我们认为,正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原告和人民法院需要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告在起诉状中基于初步证据确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定、可识别的行政机关,即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否正确、适格,一般而言,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审查确定的问题。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不正确,具有依职权调查确定适格被告的职责与义务。在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后,被诉行政机关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进一步明确强制拆除类案件中被告资格的确定规则。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的具体落实。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案件被告资格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公布的《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批复在吸收前述司法解释中关于确定适格被告相关规定的同时,考虑到该批复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前述强制拆除案件被告资格确定问题,还包括旧城改造、土地整理和危旧房屋处置等各类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被告资格确定问题,在综合考虑审判实践情况的基础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进一步明确原告起诉行政机关时仅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时,原告如何选择被告进行起诉,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争议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在对相关征求意见函的回复中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以其初步知道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及其实施机关为标准,不必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准确的行政行为主体。”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亦持这种观点。我们采纳了这些意见。批复明确规定,原告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准确理解该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起诉状列明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即可;(2)在法院立案审查环节,对被告的要求仅为“明确”,并不要求“正确”;(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关于起诉时应当具有事实根据的规定,原告只要能够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存在并可能系起诉状列明的被告所为,而非明显不具有被告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即已履行了起诉阶段对于被告适格的举证责任。这既是起诉要件审查的应有之意,也是证据法理论对证明标准的要求:由于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教示义务,导致原告起诉时证明起诉状所列被告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难度加大,因此,不能苛求原告起诉状所列被告一定正确。3.进一步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正确的被告是原告和人民法院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被告明确并不意味着被告正确,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适格还要求实质性适格,即原告所诉被告应当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人民法院能否主动依职权调查确定适格被告,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具有依职调查取证的权力。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上述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具有依职权调查确定正确、适格被告的职责,对于起诉人错列被告的,不能迳行驳回起诉,而应加以释明引导,以协助原告正确确定被告。为推进行政争议及时实质化解,避免程序空转,批复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具有依职权调查确定适格被告的职责与义务的相关内容。在关于人民法院应当何时告知原告变更被告的问题上,相比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复增加了“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内容。根据批复规定,除非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以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等情形,即使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仍有义务查明适格被告,并告知当事人变更,而不能简单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或者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当然,按照人民法院明确的释明引导变更适格被告,则是原告的义务;原告拒绝接受释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行政裁定即指出:“同时,按照人民法院明确的释明引导变更适格被告,则是起诉人的义务;原告拒绝接受释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明显存在提高级别管辖、错列、多列被告的起诉,或者所诉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虽属于受案范围但不属于共同被告、不适宜一并审理的,应当先行释明引导,告知针对被告分别起诉,或者修改起诉状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愿意接受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起诉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审查立案。起诉人拒绝按照释明的意见修改起诉状、变更适格被告,也不愿意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退回起诉状并记录在册;而无需裁定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以免引发无效上诉和申请再审,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也延误起诉人选择正确诉讼渠道的时机甚至耽误法定起诉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即使相关行政机关均否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与在案的初步证据,亦可通过推定等证明方式,确定强制拆除类案件的适格被告。在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违建拆除等工作过程中,依法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实施拆除,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既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其应尽的职责。因此,当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上述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时,上述法定主体在否认自己实施强制拆除时,有义务对该主张加以证明。例如,(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行政裁定阐明:“不论此类主体在实际拆除中是否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相应行为,法律责任仍应由拥有法定职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除非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当地征地组织实施工作、强制拆除工作依法系由其他行政主体承担,其也不参与征地组织实施工作,或者有之前的生效裁判已经认定乡镇人民政府等主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二)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在案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也无法确定适格被告时的处理方式强制拆除责任主体的确定,事关人民群众财产权、居住权等重大权益保护。当行政相对人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相关行政机关互相推诿,人民法院经审查在案证据和依职权调查也无法确定适格被告时,人民法院不宜以“不存在适格被告”“被告不承认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等为由,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从而导致“告状无门”。针对前述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批复作了进一步明确。1.明确无法确定适格被告时人民法院的移送义务。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论是土地房屋征收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还是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均应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否则即构成违法。为全方位、无漏洞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种渠道,分别救济因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者行政侵权而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中指出,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将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处理机关,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如前文所述,一个合法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符合基本程序要求,但是违法强制拆除特别是暴力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并未履行相关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其中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移送。对此,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鼓励人民法院主动积极作为,穷尽一切手段调查确定适格被告,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履行移送义务,以及有关机关的进一步深入调查,从而为调查确定适格被告创造条件,避免“久拖不决”,进而为及时审理案件、及时判定责任、及时保护被拆除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当然,我们认为,人民法院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结合行政实体法规定、证据法基本规则,绝大部分案件是完全可以确定适格被告的,因此,批复规定的是“可以”移送而非“应当”移送。2.明确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出现影响诉讼继续进行的情形时,应当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为了查明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考虑到适格被告仍未确定,影响诉讼继续进行,批复据此明确规定,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有意见提出,裁定中止诉讼,容易产生长期未结案件,原告也可能因此对人民法院工作产生不满,建议将“裁定中止诉讼”修改为“裁定驳回起诉”。对此种意见,我们未予采纳。为防止案结事不了、一案结多案生现象,行政审判必须做实司法为民理念,行政法官必须主动担当作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三)进一步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具体内涵及起诉期限规定实践中,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是否包含行政主体,争议较大。调研中发现,老百姓针对强制拆除行为超过一年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往往主张强制拆除当时其并不知道强制拆除是由何主体具体实施,后通过信访、复议或者另案诉讼等途径方知悉强制拆除主体继而提起本案诉讼,据此主张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或者虽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系有正当理由。批复针对该问题以及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时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1.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具体内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在对相关征求意见函的回复中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我们采纳了这一意见,批复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有意见认为,如果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理解为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则起诉人以一直不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为由主张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陈年旧事”均可能形成诉讼,引发人民法院审理上的困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难以保证。我们认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而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应有之义。在原告无从得知行为主体的情况下,由于无法满足起诉要件,因此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救济自身权利,这也就导致适用前述一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认为:“考虑到起诉期限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如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时行政相对人不在场,需要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实施的行政机关的,建议在认定起算点时结合具体情况,作有利于相对人的理解和适用。”当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知道或者应当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后,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尽早确定适格被告,而不宜久拖不诉,防止因相关证据材料灭失而承担不利后果。2.进一步明确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时举证责任的承担。批复规定,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法律要求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应当包括行政行为的内容、时间及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他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有责任和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诉权和起诉期限。因此,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此时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强制拆除行为因具有强制性,涉及被强制主体的重大财产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强制主体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只有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及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依法表明身份,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及时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强制拆除纠纷得以及时通过法治化渠道获得解决,避免久拖不决,防范恶性事件发生。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批复的公布为契机,在强制拆除主体不明的情况下,做实司法为民理念,依职权协助原告查明实施主体,确定适格被告,确保当事人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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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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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公布!最高院发布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法释〔2024〕7号,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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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2024.5更新,至法释〔2024〕5号)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来源:最高审判研究,最高案例解读,民法典权威解读导读:截至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发布至法释〔2024〕2号,小编完整梳理了2001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并完整梳理了每部司法解释修订时间、效力状态并进行了标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整理不易,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全文:2001年至今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2024.5.3更新)|点击每篇目录标题,直接打开阅读|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司法解释2024年(5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
5月3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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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法公布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29日法释〔202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 上午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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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2024.3更新,至法释〔2024〕4号)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来源:最高审判研究,最高案例解读,民法典权威解读导读:截至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发布至法释〔2024〕2号,小编完整梳理了2001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并完整梳理了每部司法解释修订时间、效力状态并进行了标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整理不易,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全文:2001年至今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2024.3.19更新)|点击每篇目录标题,直接打开阅读|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司法解释2024年(4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
3月20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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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2024.2更新,至法释〔2024〕3号)

来源:最高审判研究,最高案例解读,民法典权威解读导读:截至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发布至法释〔2024〕2号,小编完整梳理了2001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并完整梳理了每部司法解释修订时间、效力状态并进行了标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整理不易,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全文:2001年至今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2024.2.4更新)|点击每篇目录标题,直接打开阅读|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司法解释2024年(3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
2月4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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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月2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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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2024.1更新,至法释〔2024〕2号)

点击阅读➤(至法释〔2024〕1号)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来源:最高审判研究,最高案例解读,民法典权威解读导读:截至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发布至法释〔2024〕2号,小编完整梳理了2001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并完整梳理了每部司法解释修订时间、效力状态并进行了标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整理不易,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全文:2001年至今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2024.1.29更新)|点击每篇目录标题,直接打开阅读|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司法解释2024年(1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
1月29日 下午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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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2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至[202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19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月25日法释〔202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1月28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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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2024.1更新,至法释〔2024〕1号)

点击阅读➤(2023版完结)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来源:最高审判研究,最高案例解读导读:截至2024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发布至法释〔2023〕15号,小编完整梳理了2001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并完整梳理了每部司法解释修订时间、效力状态并进行了标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整理不易,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全文:2001年至今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2024.1.20更新)|点击每篇目录标题,直接打开阅读|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司法解释2024年(1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3年(15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3.最高人民法院
1月27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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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1月25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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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2024.1更新,至法释〔2024〕1号)

点击阅读➤(2023版完结)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来源:最高审判研究,最高案例解读导读:截至2024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发布至法释〔2023〕15号,小编完整梳理了2001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并完整梳理了每部司法解释修订时间、效力状态并进行了标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整理不易,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全文:2001年至今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2024.1.20更新)|点击每篇目录标题,直接打开阅读|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司法解释2024年(1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3年(15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3.最高人民法院
1月20日 上午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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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1月19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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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2024.1更新,至法释〔2023〕15号)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获取➤200+份起诉状范本(可下载)来源:最高审判研究,最高案例解读导读:截至2024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发布至法释〔2023〕15号,小编完整梳理了2001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并完整梳理了每部司法解释修订时间、效力状态并进行了标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整理不易,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全文:2001年至今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2024.1.13更新)|点击每篇目录标题,直接打开阅读|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司法解释2023年(15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3.最高人民法院
1月13日 上午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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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0日
1月11日 下午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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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
1月11日 下午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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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1月11日 下午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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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1日 下午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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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3日
1月9日 下午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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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1月9日 下午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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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第五条
1月9日 下午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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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已于2023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1月9日 下午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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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点击阅读➤《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点击阅读➤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点击阅读➤整理:2001-2023最高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导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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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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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为有无许可,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份额。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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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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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4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陪审员,为本规定所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一)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二)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第三条
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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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司法意见大全+法律法规解答汇编!(2023)

死亡后财产处理配偶违反忠实义务离婚赔偿本文收集整理最高院以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意见,点击相应的标题即可阅读!第一部分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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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法律问题汇编(2023.3整理) | 民法典权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75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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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 假借他人的名义进行借款,实际借款人终被判责(附详细裁判规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六十七条
202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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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贷款业务中,金融机构未尽到必要管理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附金融案件适当性义务纠纷最新类案裁判规则 5 条)

后很着急,因王某某的儿子、儿媳均为残疾人且配偶身体不好,证人就陪王某某前往松榆里工商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去找大堂经理陈某,陈某表示培训及行里发文就是说的封闭和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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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实务交流群2

大家好,我们建立了法律实务交流群,欢迎加入。对发广告者一律踢出并拉黑,同时向腾讯举报做封号处理!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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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债务人通过借新贷偿还旧贷的,旧贷与新贷不具有关联性,旧贷抵押合同在新贷中不当然生效

系统整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政策文件、司法判例和案例分析!欢迎关注!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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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还是票据转让,双方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系统整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政策文件、司法判例和案例分析!欢迎关注!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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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二巡典型案例: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界限及区分

系统整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政策文件、司法判例和案例分析!欢迎关注!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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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如何认定?最高法裁判:应视为系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系统整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政策文件、司法判例和案例分析!欢迎关注!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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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借款人借款进行证券投资的,是否构成场外配资、合同是否有效(附裁判规则3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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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双方再次确认原有借款关系是否构成"借新还旧"|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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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