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二巡典型案例: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界限及区分
点击关键词进入专题参考
【民间借贷】最高院及各地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及夫妻共同债务司法意见汇编
来源: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转载自:民事法律参考,转载仅为学习、交流、普法之用。为方便阅读,有删减。
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界限及区分
——(2021)最高法民终553号陈某某与沈阳农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因宏缘公司开发建设“观泉路50号”项目团购引发的诉讼为系列案件,另案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依此认定此类团购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本案中,《“观泉路50号”项目团购房协议》约定购买的商品房并非案涉争议房屋,且该协议约定,如未在2011年7月15日前选定楼号、房号,本协议自动解除,故应当以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即2015年8月18日,作为认定陈某某与宏缘公司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时间,因该时间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后,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规定情形。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当事人签订的系列协议及其实际履行的情况可以看出,陈某某与宏缘公司于2011年签订团购房协议时,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尚未确定,尤其是宏缘公司收取陈某某交付的所谓房款后还需要向陈某某支付利息,更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原审认定此前的团购房协议性质上属于借款协议并无不当。但陈某某与宏缘公司于2014年9月9日签订案涉选房协议时,明确了所要购买的房屋的房号、面积、单价等事项,同时对借款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清理从而确定欠付款项本息后,又根据确定的房屋价格约定需要补交的房款。可见,案涉选房协议既是对原借款合同的清算,同时又对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本质上属于有关房屋买卖事项的约定。但对于该选房协议的性质究竟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还是本约,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本案中,上述选房协议明确约定在陈某某补交购房款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宏缘公司提供一次免费更名的机会,据此可以认定陈某某依据选房协议只能要求与宏缘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能直接要求宏缘公司依据该协议履行交房义务,且双方必须通过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最终确定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陈某某主张2014年9月9日签订的选房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辽宁高院认定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且该时间晚于涉案房屋被查封的时间,从而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阅读——
——推荐阅读——
☛ 律师必备326份文书大全(2022版,附下载方式)
☛ 律师办理民商事业务操作指引大汇总!(共21件,2022.7整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2022版(共292件,目录+全文)
☛ 最全整理:2001-2022最高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7.25更新)
☛ 《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2022)
☛ 2022版: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地方刑事司法规范汇编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民法典权威解读”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民法典权威解读”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点击“阅读原文”,学习精品法律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