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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12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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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21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为他人保管的动产的,执行后应先支付保管费用

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协助执行义务/保管费用承担

裁判要点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指导案例122号: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

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合并执行/受偿顺序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指导案例123号: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

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采矿权转让/协助执行/行政审批
裁判要点
  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指导案例124号: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和解协议/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裁判要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指导案例125号: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强制执行措施

裁判要点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指导案例126号:被执行人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接受履行直至完毕的,不再恢复执行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和解协议/迟延履行/履行完毕

裁判要点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指导案例127号:排放未纳入国家规定的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海上污染损害责任/污染物排放标准


裁判要点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海洋环境污染中的“污染物”不限于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明确列举的物质。污染者向海水水域排放未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的含有铁物质等成分的污水,造成渔业生产者养殖物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指导案例128号:城市LED显示屏光污染的裁判规则!!!

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光污染/损害认定/可容忍度


裁判要点


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指导案例129号: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指导案例130号: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裁判要点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污染者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根据违法排污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及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指导案例132号: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降低环境风险/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指导案例133号: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自净功能
裁判要点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停止侵害/恢复生产/附条件/环境影响评价
裁判要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指导案例135号: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 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信息/不利推定
裁判要点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指导案例136号: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分别立案/一并审理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人民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指导案例137号: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审查标准
裁判要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指导案例138号: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私设暗管/逃避监管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3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适用/超过排放标准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40号:幸亏此案最终被改判并成为指导性案例,否则真会导致中国道德水平倒退100年!

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41号: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

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点


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42号 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劝阻/合理限度/自身疾病

裁判要点

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43号明确: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指导案例144号:虽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后果,但是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关键词   刑事/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行凶/宣告无罪
裁判要点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指导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  刑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修改增加数据/木马程序
裁判要点

1.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导案例146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关键词   刑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专家意见
裁判要点

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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