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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点:《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对于担保纠纷案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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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圣平著《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第五卷--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条文释评p536-52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对于担保纠纷案件的适用



(一)担保合同非为持续性合同,《民法典》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其一,《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其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三,《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在解释空间的是,保证合同签订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但保证人必将仅可能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承担保证责任。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此际,是适用《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推定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还是适用《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推定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书作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释结论,取决于对于保证合同的定性,如认为保证合同为非持续性合同,则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推定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认为保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则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推定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解释上,保证合同非为持续性合同,虽然保证债务的履行受制于主债务的履行情况,带有或然性,但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并不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应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七条因此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民法典》在例外的情形下具有溯及力


1.《民法典》与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典型的示例就是关于流抵、流质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由此可见,《物权法》上绝对禁止流抵、流质契约。

《民法典》对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改。其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在解释上,既可以采取变价清算的方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可以采取归属清算的方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两者相较,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对于担保人及其其他债权人也不发生不利影响。此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七条因此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2.《民法典》有规定但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以保理合同为例。《民法典》对保理合同作了专章规定,但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目前对保理合同作出规定的仅为行政规章和其他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基于此,《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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