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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院版:立案实务指引(建议收藏)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联合市四中法院印发《立案实务指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律工委,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各律师事务所:
为帮助推进立案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进一步提升律师办案效率与法律服务水平,市律师协会联合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立案实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参考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指引所涉内容与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为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21年5月10日
为切实给当事人及律师行使诉权提供便利,提高登记立案的质量和效率,5月8日,市四中法院、市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立案实务指引》。 市四中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亮,市律师协会会长袁小彬,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昊出席会议,市四中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骆勇主持会议。
三、行政一审案件(一)管辖1.级别管辖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本辖区区、县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辖区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使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职权的组织机构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章“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本院地域管辖连接点: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各自地域内的行政案件。
(二)材料清单
当事人提起行政一审诉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5.委托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7.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要点提示
1.起诉状要点提示
(1)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
(2)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告应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4)起诉状应有具体诉讼请求;
(5)起诉状应有具体事实与理由,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内容或者含有谩骂和人身攻击的言辞;
(6)起诉状落款处有原告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原告本人签名,不会手写签名的可按捺指印代替),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7)起诉状应注明起诉日期,该起诉日期与实际起诉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诉材料凭证上的签收日期为起诉日期。
2.诉讼主体资格材料要点提示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果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仅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无需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证原件;
(2)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证据材料要点提示
原告应提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或者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材料。原告可仅提交证据复印件,必要时应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原件以供核对。
4.委托手续要点提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1)律师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该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区域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可为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记录凭证或者领取工资凭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以及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均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仅写明“特别授权”,但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当事人拒绝补正的,告知当事人视为一般授权。
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对诉讼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特别要求的,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一)刑事自诉案件
1.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材料清单
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正本和与被告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2)刑事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
(3)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犯罪后果的相关证据;
(4)委托刑事自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送达地址确认书。
3.要点提示
刑事自诉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刑事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
(2)被告人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法院的名称、自诉人签名或者捺印以及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管辖
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2.材料清单
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正本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证明请求赔偿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以及所主张赔偿费用的相关证据;
(4)委托诉讼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送达地址确认书。
3.要点提示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
(2)请求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3)请求赔偿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以及赔偿费用产生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4)致送法院的名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以及具状时间。
五、执行案件
(一)管辖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4.执行依据生效证明材料;
5.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异议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相关证据材料;
4.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提起执行复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复议申请书;
2.异议裁定书或者相关裁定书、决定书复印件;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4.相关证据材料;
5.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要点提示
1.管辖要点提示
(1)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按以下标准确定: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人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2)申请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3)申请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4)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认可;裁定认可后,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得未经裁定认可直接向本院申请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
(5)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6)本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2.强制执行申请书要点提示
(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强制执行申请书应载明请求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案号、请求具体事项及事实理由;
(4)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金钱债权的,应明确债权金额;
(5)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相应期限内利息的,应明确该期限内利息的具体数额。
3.执行异议申请书要点提示
(1)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载明异议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内容,异议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可参照强制申请执行书中的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列明方式;
(2)执行异议申请书可仅列明“异议人”,无需列明其他当事人;
(3)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载明异议人不服的执行法律文书作出法院和案号。
4.执行复议申请书要点提示
(1)执行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复议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内容,复议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可参照强制申请执行书中的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列明方式;
(2)执行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复议人不服的执行异议裁定书或者决定书作出法院和案号;
(3)执行复议申请书既可以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书或者决定书的法院提交,也可以直接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5.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要点提示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因公司合并、名称变更等原因,申请执行人与法律文书当事人不一致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主体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3)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4)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转让权利,受让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权利转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要点提示
(1)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系二审生效的,应同时提交一、二审法律文书复印件;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应同时提交该文书的原件及执行证书原件;
(2)提起执行异议、复议,异议人、复议人是案件当事人的,应同时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和相关执行文书复印件。
六、立案方式
(一)保全案件、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申请执行案件可通过网上立案和现场立案等方式立案。
为了提高立案效率以及减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奔波劳累,提倡前述案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和重庆市人民法院公众服务网“易诉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二)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基本相同的系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先与法院立案部门沟通后再进行网上立案,便于及时审核立案。
(三)上诉案件、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暂不支持网上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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