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

民法典君·1000套合同免费送完全免费,错过拍大腿 领取


正文

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的合同权益已实现,一方当事人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的,不具备必要性,缺乏权利保护的利益,人民法院对该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前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李明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前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的问题为:李明提起的确认案涉协议有效和该协议在2015年4月1日已经依法终止之诉是否具备诉的利益。

当事人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确认请求必须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否则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合同关系提出的积极确认之诉的权利保护利益是当事人基于合同享有的合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本案中,李明与前海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案涉协议,约定李明将其持有的帕米尔公司15%的股权以3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前海公司,至2015年4月1日,李明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登记至前海公司名下,前海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和费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业已履行完毕,李明基于合同享有的合同权益已经实现。因此,李明提起本案确认之诉,不具备通过法院判决对案涉协议效力和履行状态进行确认的必要性,缺乏权利保护的利益。一、二审法院先后裁定驳回李明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李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武建华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杨 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陈中原
书   记   员    甄    月

——推荐阅读——


☛ 最高院:信访程序已经终结仍多次闹访、非访,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理方法

☛ 最高院: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69:关于禁止侵害生命权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如何理解夫妻一方名下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

最高院判例: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六个月应自起诉之日计算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民法典权威解读”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点击“阅读原文”学习精品法律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