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已网签未过户的房屋分给女方,后因男方导致该房屋被查封,女方能否要求男方协助过户?
编者说: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已网签未过户的房屋约定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因男方导致该房屋被查封而无法顺利过户。此时女方诉诸法院要求排除男方对该房屋的权利并要求男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已网签未过户的房屋归女方所有,该协议对原被告有约束力。但该房屋因为被告的个人原因被多家法院查封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在法律上仍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如果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利,被告协助办理过户,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案号:(2021)川1011民初597号
案情:原告刘某1(女)与被告刘某2(男)于2016年8月29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30日,原、被告作为买受人与第三人签署《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购买了位于成都市双流区xx的房屋,并于2017年3月14日网签备案,但未办理过户登记。2017年3月2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另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负责收回和偿还。
离婚后,被告刘某2因个人生意原因导致大量诉讼,造成上述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查封期间房屋无法过户到原告刘某1名下。于是刘某1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刘某2对案涉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要求刘某2在《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中约定的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一个月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裁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0日登记离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规定,故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原告刘某1和被告刘某2具有约束力。虽然离婚协议约定了位于成都市双流区xx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仍为第三人龙昌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房屋在法律上仍属于第三人龙昌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的财产,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案涉房屋现在权利人为第三人龙昌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原告诉请确认合同相对人刘某2不享有任何权利,合同相对人刘某1享有所有权利、承担所有义务,则可能损害第三人龙昌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的利益,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虽然离婚协议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因涉及原、被告的多起诉讼,债务尚未履行完毕,案涉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查封期间限制上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案涉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涉及众多权利人,因此本案不宜判决当事人履行当前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非金钱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对案涉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前述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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