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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如受损车辆维修费用高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价值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明确: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车辆受损的,如果维修费用高于损害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刘某奎与王某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车辆受损的,如果维修费用高于损害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李某木驾驶的小型客车登记在原告刘某奎名下,系原告刘某奎所有。经一审法院委托,大道之行机动车鉴定评估(天津)有限公司对李某木驾驶的小型客车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作出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结论为550075元。经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天津中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李某木驾驶的小型客车现市值进行鉴定评估,作出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结论为345000元,残值市场价值为80000元。 王某福驾驶的小型客车系其本人所有,该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 刘某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550075元、评估费2,504元。
法院裁判
延伸阅读
案例讨论:您认为本案中,刘某奎所有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按照车辆修复费用550075元计算还是应当该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日的现实价值345000元计算?如刘某奎所有的机动车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刘某奎能否按照评估报告中的明确的车辆修复费用550075元向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理赔金?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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