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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改判!新车购置5天后即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严重损坏,车辆所有权人能否主张贬值损失?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新车购置5天后即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严重损坏,车辆所有权人能否主张贬值损失问题。【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巫某云与徐某强、克拉玛依市宏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鸿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新车购置5天后即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严重损坏,车辆所有权人能否主张贬值损失?
巫某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885.20元(车辆“贬值损失”29653元、交通费损失4246.20元、鉴定费损失2986元)。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参阅案例27号:周某政与刘某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索引】一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740号二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民终字第1416号【裁判要旨】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损坏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以保障车辆能够恢复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态。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讨论:您认为本案中,巫某云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人保财险克分公司是否应当对巫某云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和相应鉴定费用损失及交通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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