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未满12周岁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共享单车营运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发布的第105号参考性案例高某、梅某诉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涉及不满12周岁的受害人通过非APP程序获取密码的方式解锁共享单车且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共享单车营运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裁判要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1172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第12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项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7266号
基本案情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辩称,1.受害人高小某系通过非APP程序获取密码的方式开锁,其可能是按开密码未打乱的车锁,也可能是手动测试破解密码从而解锁。但无论何种方式,受害人高小某均为未经许可使用被告的车辆,属于侵权行为。2.涉案ofo共享单车的各种功能装置、制动系统均处于正常状态,受害人在骑行时未发生部件脱落、机械失灵等直接造成骑行人损伤的情形。故涉案车辆、锁具本身并不存在“危险”,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因此,受害人高小某死亡系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被告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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