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赠与房产,受赠人必须要有购房资格!您怎么看?
来源:法律公园
上海住房限购新规:
靠赠与来清空房产行不通了
7月23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出台加强住房赠与管理规定,进一步深化落实“沪十条”“沪七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新规明确,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该住房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受赠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上海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综合窗口收件;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审核,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房屋交易核验范围(交易核验认定时点以综合窗口收件之日为准),对赠与当事人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意味着,若无购房资格,虽然可以接受赠与,但是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赠与一方在房产赠与后5年内,该房产都计入其拥有住房的套数,要突破这种限制,预计接下来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会大幅增加,至于转让价格可不用参考市场价,因为是亲属之间的买卖,不知道下一步监管部门如何堵住这个漏洞。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该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其核心法律特征是: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当房产赠与中,受赠人若无购房资格,则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而无法转移房产所有权,作为受赠人可否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财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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