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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假茅台索十倍赔偿被拒 法院:他不属于消费者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21年年初,男子韩某在某商贸公司购买“贵州茅台酒”4箱(每箱6瓶)并支付货款67200元。后韩某以商品系假茅台为由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金67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茅台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涉案酒水并非茅台公司生产、包装,被告商贸公司亦未证明涉案酒水的合法来源,可见涉案酒水的标签、标志、说明书所载内容不能反映其实际内容物的品质,生产经营过程及质量均存在安全隐患,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商贸公司作为涉案酒水的销售者,未举证证明其在进货时查验了涉案酒水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销售者的审慎注意义务,致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酒水得以售出,应视为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销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进行十倍赔偿的主体应系消费者。依据查明的事实,韩某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拍摄录像,在购买后短期内即提起赔偿诉讼,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消费行为迥异。另外,根据检索到的关联案件,韩某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种商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大额利益。因此,韩某涉案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有理由认为其大额购买涉案酒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 综上,被告商贸公司提供的涉案酒水违反食品质量标准,韩某要求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是,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韩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其在该案中属于消费者,韩某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外,涉案酒水不宜退还被告再次进入市场流通,依法予以处理,遂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韩某货款67200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商家销售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了线索。目前,商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线索已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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