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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正 文
来源:“小军家事(ID:family-law)”,作者 | 小军家事团队
裁判要旨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及逻辑推理,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后购置了十一套房产均登记在妻子名下,而妻子婚后没有工作,说明妻子实际享受了丈夫各项收入(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因此认定丈夫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
一审: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9号
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854号
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614号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某莉
汪某与马某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日,汪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汪某向秦某莉借款用于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一、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二、利息(无)。三、借款时间共捌个月。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止,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畅祥生物公司项目部在借条中“汪某”签名上加盖公章。一审另查明:秦某莉于2014年4月30日、2015年5月14日分别向汪某银行账户中转账支付150万元,共计300万元。
一审庭审中,汪某自述其是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到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的项目执行经理。马某梅自述其自2006年左右就无业,一直在家带孩子。另,马某梅账号18×××788的中国银行账户中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有多笔智能通通知存款利息到账及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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