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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请求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时承诺“同意肇事方和保险人将赔款直接优先归还救助基金”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是否有权主张优先偿付?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第三人对赔偿款优先受偿的处理问题。【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阮某礼与蔡某贵、第三人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第三人对赔偿款优先受偿的处理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1002民初3043号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9日下午,蔡某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椒金线自北往南行驶。17时19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椒江区人行横道线附近路段时,与前方自北往东左转弯由阮某礼骑行的自行车发生刮撞,造成阮某礼倒地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贵承担主要责任,阮某礼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阮某礼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其伤情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黄岩分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阮某礼左股骨粗隆间累及粗隆下骨折等明确,建议护理时限为150日,营养时限为90日,均包括住院时间在内。 2017年7月11日,原告阮某礼的儿子阮某河(阮某礼交通事故事务是由其儿子阮某河出面处理)向道交中心出具承诺书,载明对2017年6月9日发生在椒江椒金线石柱村的交通事故,道交中心拟为事故责任人垫付事故相关费用。承诺人自愿承诺,无论肇事方、保险人及承诺人是否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事宜,均同意肇事方和保险人将赔款直接优先归还道交中心。承诺人不得就道交中心垫付款部分再向肇事方及保险人主张相关权利,同时自愿协助道交中心追偿垫付款项。2017年10月23日,道交中心根据申请向台州市立医院垫付了原告的抢救费24395元。 阮某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150元。

法院裁判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应当如何认定问题。(1)关于医疗费用,其中原告住院产生医疗费33395.36元,扣除伙食费412元,尚余32983.36元;门诊医疗费,其中门诊诊察费136元,门诊医疗费3007.09元,共计3143.09元;在健达公司购买的物品,被告无异议,相应款项160.6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医疗费用共计36287.05元。(2)关于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为150天,原告住院18天,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为182元/日,出院期间护理费标准低于住院期间标准,原告自愿按50%计算本院予以准许,故护理费金额为15288元(18*182+132*182*50%),原告误写成27300元;(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40元(18*30);(4)关于营养费,被告未构成伤残等级,参考其营养期评定结果,本院酌情确定其营养费为700元;(5)关于鉴定费,因鉴定费系为明确损失而支出的费用,鉴定费700元应计入原告合理损失,其中护理期鉴定费350元,营养期鉴定费350元;(6)关于交通费,原告仅提供了救护车费用共40元,其他交通费,参照原告住院18日,出院后门诊7次,按10元/日标准,酌情确定交通费为250元,加上救护车费40元,共290元;(7)关于自行车修理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修车事实及费用的产生,本院对此不予认定。以上费用共计53805.05元。2、关于案涉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问题。原告使用的自行车系非机动车,被告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系机动车,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本院确认原告承担事故责任的20%,被告承担事故责任的80%。3,被告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应投保交强险,现其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含医疗费3628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700元、营养期鉴定费350元,共计37877.05元,超出限额按10000元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含护理费15288元、交通费290元、护理期鉴定费350元,共计15928元),故被告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5928元,余款27877.05元赔偿原告80%,即22301.64元。4、在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包括了道交中心垫付的24395元,道交中心可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本案原告对事故责任承担20%责任,被告对事故责任承担80%责任,故原告应向道交中心支付垫付款4879元,被告应向道交中心支付19516元。被告应付的赔偿金额中,应扣除19516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道交中心。另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被告尚需赔偿原告26713.64元[25928+22301.64-19516-2000]。5,关于道交中心有无权利主张优先偿付的问题。原告出交通事故后,其相关事务均是由原告儿子阮某河处理,阮某河出具给道交中心承诺书,载明“同意肇事方和保险人将赔款直接优先归还道交中心”,故对道交中心要求被告优先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故作出(2019)浙100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蔡某贵优先支付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19516元,蔡某贵赔偿阮某礼各项损失26713.64元,阮某礼支付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4879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蔡某贵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蔡某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故作出(2019)浙10民终2729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蔡某贵撤回上诉处理。


延伸阅读


1、关联案例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李某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索引】一审: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8)鄂1022民初392号【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补充,其功能在于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周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原告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救助金管理的规定垫付了受害人的费用23600元,被告李某强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讨论:您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请求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时承诺“同意肇事方和保险人将赔款直接优先归还救助基金”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是否有权主张优先偿付?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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