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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人公司可通过提交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但如存在审计失败情形的,应认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1.根据《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就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
2.一人公司的股东虽提交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但如果审计报告存在对于可经公开查询即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应认定系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该报告依法不能采信。该审计失败情形的发生,已足以表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股东应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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