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转给弟妹40万,因未经老婆同意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来源:丽姐说法
李某于1988年10月6日与张某3长子张某1登记结婚。王某某与张某3四子张某2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至2020年10月,张某1陆续向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转款,共计40万元。
李某主张张某1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40万元转账给张某2、王某某,损害其合法财产权益,要求张某2、王某某返还。
张某1称其与张某2、张某3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按该协议约定,张某1陆续转账40万元给张某2、王某某,李某对此亦知情,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张某2、王某某、张某3亦认可上述意见。
张某1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分家协议为证,协议书的内容为“在二〇一六农历正月十六日我与四个儿子对我所建房屋进行分配,分配后由于各种原因,其长子张某1与四子张某2所分房产进行调换,金砖所拿出的肆拾万(400000)由张纪(继)星分期分批还给张某2”,协议落款处有张某3、张某2、张某1三人的签名,日期书写为2017年12月。2、分家协议:“我张某3……我和爱人及几个儿女们共同努力奋斗建造的五处房产……我把我和您妈及你们几个儿女共同建造的房产重新分配给你们四个儿子……经协商分配如下,望共同尊(遵)守。长子分得伏庄老家老院壹处建筑面积约160平米,地约1320余平米,分得治安路北段XX号院中间叁间贰层房壹处,房产权证号0XXXX号。……四子继砖分得府后街中段南侧临街房壹处,要在当天出资现金肆拾万元正,即日起该房房租由继砖收取,之前由我全部收取……”,协议立据人处有张某3、张某2、张某1及其他子女的签名。
李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主张分家协议中写明分给张某2的“府后街中段南侧临街房壹处”即民权医院房屋系其与张某1婚后所建,与他人无关,不认可张某1与张某2进行房屋调换,认为张某1无需给付张某240万元。就上述主张,李某提供了《建楼使用协议书》、《公证书》及民权县房产所有权证佐证,建楼协议显示李某与民权县人民医院于1992年10月14日签订协议,民权县人民医院提供医院病房楼东侧府后街南侧临街地皮,李某提供资金,联合开发建设楼房,楼房规模三层九间;民权县房产所有权证,显示所有权人李某,房屋坐落府后街中段北侧,建筑年代1993,使用性质私产,产权来源个人自建,发证时间1993年4月17日。
李某还提出其对张某1给王某某、张某2转账一事事先并不知情,事后明确向张某1表示不同意,并多次要求王某某、张某2将款项退回。为此,李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记录为证,其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话人为张某1,内容为李某“2019年3月4日,张某1,先把一万转过来,你把转给你四弟和弟媳的所有的钱必须追回来……你却把家里的钱私自给你弟弟一家,而不给欠最亏欠的儿子”,张某1:“2020年2月11日李某:刚才收到大姐转来的你发给金砖媳妇的信息,我真的不知道你到底想怎样?钱是我张某1自愿寄给他们的,你凭什么跟他们索要,有什么责任你冲着我来”。此后李某还多次发微信催促张某1将转给王某某的款项追回;短信记录的内容为李某向王某某索要张某1向其转帐的款项。张某1、张某2、王某某、张某3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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