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春节所送礼品造成他人损害,送礼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法务之家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新春佳节前后是人们送礼的高峰时刻。人们通过礼品的往来,以表达对亲人的祝福,对好友的感谢,对师长的敬意!但是,并不是任何良好的愿望都能达到良好的结果,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接受了礼品的人在食用或者使用时发生损害的情况也是时有所闻的。当然,礼品发生损害的情况有多种情况,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食品接受后未及时食用过了保质期食用造成损害的;因接受的食品礼物或者其他物品本身存在瑕疵或者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等等。本文仅就这后一种情况,即因接受的食品礼物或者其他物品本身存在瑕疵或者质量问题造成食用或者使用者损害的,该由谁承担责任问题谈谈意见。
首先,送礼行为在法律所形成的是送礼人与收礼人赠与法律关系,送礼人为赠与人,收礼人为受赠人。送礼人将属于自己的财物(通常是从经营者处购买来的,也有自己种植的或者生产的,例如,自己做的鞋子、衣服等)无偿给予收礼人,收礼人表示同意接受的行为。送礼人所送礼品难免会有瑕疵或者质量问题,但如果送礼人对这种情况也并不知情,收礼人因为礼品的瑕疵或者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人们一般会认为这是不应当要求送礼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此,法律的规定是“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第662条第一款前句)。”法律的规定是符合人们的愿望和常情常理的。如果动辄就要求送礼人承担赔偿责任,无疑就错怪了一片好心,即使我们自己购买物品也难免看不出来有问题,因而受到损害,这就更不应当苛求送礼人。这就要求我们收礼人在接收到礼品后,在食用后者使用时,认真进行一番检查,作为礼品的食用人或者使用人才是第一责任人,把好食用和使用的这最后一道关口。
但是,如果送礼是附有义务的,例如,某甲在春节前给自己帮助过的某乙律师送礼(500元的酒水),但顺便要乙给自己写一个简单的车辆租赁合同,而写这样一个合同的市场价格是200元。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就要对酒水的瑕疵承担一定责任了。其法律规定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第662条第一款后句)”即,如果甲所送酒水出现瑕疵造成乙的损害,其中的200元的酒水就相当于乙购买甲的酒水,送礼人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这是合情合理的,也符合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其次,对故意不告知礼品瑕疵及保证无瑕疵的,因为该瑕疵造成收礼人损害的,送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律的规定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662条第二款)”从法律上来说这就是认为送礼人有比较大的过错了。知道有瑕疵却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是并不实际知道有无瑕疵,且向收礼人保证是无瑕疵的。鉴于收礼人基于对送礼人的相信或者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特别关系,本该可以避免的损失,由于送礼人的过错造成了收礼人的损失,理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对无瑕疵的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做比较宽泛的理解,例如,张三送给李四有五、六斤高级糕点,本来是两天后即过期的(张三是花半价购买的),但张三却没有告诉李四,而李四是一个人还是一名老者,他一个人两天之内肯定是吃不完这些蛋糕的,但张三碍于情面却没有告诉李四,认为过一两天吃也不会有出现什么问题。结果,由于李四年龄大身体素质差,在第四天吃完蛋糕后引起肠胃方面的疾病,经过诊断恰是因为过期蛋糕造成的,这就应当认为是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因此,故意不告知瑕疵是要看具体情况的,其关键是看送礼人是不是有明显的过错,是不是比较容易避免损失的发生。
另外,通常不少送礼者和收礼者是比较亲密熟悉的人,尤其是对哪些收礼者年龄偏大身体欠佳者,某种食品或者物品由年轻人食用或者使用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由收礼者食用或者使用则会出问题,这就要求送礼者进行适当的告知。不然好事就变成了坏事的。
第三,对于礼物中是由生产厂家和销售者的物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该礼物的瑕疵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生活中中,大多礼品都是由送礼者从市场购得的,送礼者尽管进行认真的挑选和甄别,但也是总难免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瑕疵的,但只要记得销售者或者记得该礼物的生产厂家,当真的出现质量问题时,送礼者可以帮助收礼者向礼物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的。对此,我国《民法典》也有明确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第1203条)即使是因购买原材料后制作的礼物,如果制作的礼物与购买的原材料存在缺陷有关系,也仍然可以请求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推荐阅读——


☛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2)

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可根据鉴定意见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

父子同一天死亡,工亡补助金能转继承吗?

最高院司法观点: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非常重要!最高院:能否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追加欠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裁定:协议约定经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未实际付款,协议依然可以生效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法律读品
ID:lawread
民法典实务
ID:minfalaw
实用法律法规
ID:gpslaw
法律实务手册
ID:quduzhi
住建法律
ID:buildlaw
法律权威解读
ID:lawzyk
最高审判研究
ID:needlaw
写作小助手
ID:lawbef
当代法律评论
ID:legallegal
刑事法律事务
ID:crilaw
民商实务
ID:gh_2d6282135be0
法律人诗社
ID:WePoets
民商法律事务
ID:mshlaw
法律读者
ID:law-read
法律干货部
ID:lawjour
民商法律网
ID:lawcnc
两高权威解读
ID:lawdna
最新法律适用
ID:lawfit
民法典帝国
ID:minfadiandiguo

人事任免

ID:gwzldq2020

自然资源法律
ID:ziranlaw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民法典权威解读”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点击“阅读原文”学习精品法律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